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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与她人开玩笑,因言语不当引发口角继而发生打斗。近日,抚州金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男子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
案情
5月22日下午15时许,男子胡某酒后因与受害人何某(女)开玩笑过火,两人产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双方均受伤。经鉴定,何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3月5日,胡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乐某赔偿了受害人何某经济损失36000元,并取得谅解。
审判
审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因双方开玩笑过火,并产生口角,继而引发打斗等民间纠纷引起,被告人胡某亦受轻微伤,被害人对此也有一定的过错,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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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索引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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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后语
切莫打架,打赢坐牢,打输住院。算好身体账、健康账、经济账、自由账,远离一切打架斗殴行为,文明礼让,共筑和谐社会。
来源:金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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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责编):小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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