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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虞城:枫润置业违规 单方面解除合同 欺骗欺诈消费者造成恶劣影响?!

时间:2021-06-11 17: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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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虞城:枫润置业违规 单方面解除合同 欺骗欺诈消费者造成恶劣影响?!

近日,虞城县黄冢乡村民朱玉琢向本网反映,他与10月19号与虞城枫润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认购合同,认购了位于汉江路与滨河路交叉口东北角的今朝花苑第二期的两间商铺,约定于10月19日前将商品房交付给认购人使用。然而,虞城枫润置业有限公司却于3月28日向朱玉琢下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强行解除认购合同。他去找对方讨说法,对方以“原来卖房不成熟”为由搪塞。截至目前也没有个合理的解释和妥善处理的方法,当事人无奈之下向媒体寻求帮助。

8月26日,当事人向本网工作人员提供了商铺认购合同文本,(合同编号为:101901、101902)里面清楚的写着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朱玉琢介绍说,当时他去看时,感觉这个位置还不错,就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现金,满心希望着再过两个月就可以有房了,没有想到开发商单方面违约提出解除合同,这不是明显的欺负欺诈消费者吗?既然说“原来卖房不成熟”,那又为什么卖呢?为什么要先收钱?很明显这本身就是一种商业欺诈,先把钱收了用于建房然后再违约,这不是欺诈是什么?本身先收款再建房就属于非法融资,更可况又擅自单方违约。据了解还有十几户类似情况,请问单方面可以随意违约难道合同对这位开发商来说没有一点约束力吗?那要合同还有什么用?难道合同只是来约束消费者的吗?合同法的法律效力何在?公平何在?

我想这是不可能的!此事在当地影响恶劣已引起公愤。中国的法律是人人平等的,无论是谁只要触犯法律都会受到应有的惩罚。在这法制社会打黑除恶之际竟还有人冒天下之大不韪置法律而不顾,擅自违约,欺骗消费者横行霸市,难道是有些领导或者黑恶势力为之撑腰?希望有关部门和领导尽早给与妥善处理此事,以免事件进一步恶化,造成更坏的影响。

本网工作人员就此事咨询了资深律师。律师认为,虞城枫润置业有限公司在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是不对的,应该按照原商铺认购合同执行。如果事先隐瞒消费者,先收取首付款然后故意违约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果事先隐瞒消费者,先收取首付款然后故意违约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针对此事,本网将继续予以关注。希望虞城枫润置业有限公司珍惜公司荣誉,不要违规违法,否则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名利皆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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