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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何某、汪某、杜某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3月,被告人何某、汪某经被害人冯某介绍,先后两次出借给陈某人民币共计60000元。4月9日,被告人何某在找寻陈某还款未果、且得知陈某没钱还款时,遂伙同被告人汪某、杜某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被害人冯某,使冯某被迫承担陈某债务并书写两张各30000元共计60000元的借条给何某和汪某。4月18日,被告人何某、汪某带着房产中介至被害人冯某家中商量冯某卖房事宜时,因冯某报案而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杜某于当日至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何某、汪某、杜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来源:太仓检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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