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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难】残保金的征缴标准是什么?

时间:2018-10-27 22: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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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难】残保金的征缴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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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单笔代开发票金额未超过30万,代开发票时可以享受财税〔〕12号免征两个附加的优惠吗?季度销售额合计超过30万,如何申报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答: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价税合计金额后,系统根据代开发票的金额自动计算增值税税额和需要预缴的一税两费金额,并自动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一税两费优惠政策。在季度申报时,季度销售额合计超过30万的,纳税人应自行根据本季度销售额合计缴纳增值税情况如实申报缴纳两费。

问:残联审核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间是什么?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1333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应于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向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期是哪天?

答:度残保金的申报缴费期限为8月1日至9月30日。

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标准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残保金。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的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编辑设计:今招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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