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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诉权 禅城法院开出首张罚单

时间:2023-11-16 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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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诉权 禅城法院开出首张罚单

近日,禅城法院对一起民事案件的被告滥用诉讼权利,恶意拖延诉讼,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进行处罚,被告某公司被罚款50000元,其余三名被告分别被罚款5000元。

案情回顾

禅城法院受理某银行诉某公司及陈某展、何某华、何某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过邮寄方式成功向4个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此后,被告某公司以其住所地在顺德区,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方便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禅城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

随后,该公司提出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其间,禅城法院在向其余3名被告邮寄送达管辖异议裁定书和开庭传票时,3名被告均“拒收退回”。案件开庭审理后,被告提出调解申请,银行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

禅城法院在准备送达判决书前,4个被告提出反诉,禅城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随后,4个被告提出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该案一审判决书现已送达。

处理结果

禅城法院认为,上述4个被告存在明显拖延审判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妨害审判活动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50000元,对陈某展、何某华、何某鹏分别罚款5000元。

本案中,陈某展、何某鹏为该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陈某展、何某华为共同借款人。4个被告在应诉中采取了多个方法恶意拖延诉讼:先由其中一名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服驳回裁定提出上诉。在此期间,为了能尽量拖延时间,其余3名被告能收但一直拒收各类诉讼材料。此后其又提出调解申请,经多次调解无果,在法院判决前,4个被告经释明,明知不符合法律规定,已超过提出反诉的期限仍坚持提出反诉,被裁定驳回后再次提出上诉。

综观被告的整个行为,主观上存在拖延审判,延迟还款的故意,滥用诉讼权利,有违诚实信用;客观上导致一起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送达成功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期限长达十三个月,影响审判效率,浪费司法资源。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提醒

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诉权。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反诉权、上诉权或采取拒收法律文书等手段,将案件拖入冗长的诉讼进程中,不仅增加了诉讼相对方的讼累,还造成对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为此,法院在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有必要对各种滥用诉权的不良行为予以规制,根据相应情节作出处罚,发挥警示作用,以维护司法权威,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来源:禅城法院

编辑:佛山新闻网伍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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