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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检察院依法对两起涉企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时间:2021-05-24 21: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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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检察院依法对两起涉企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日前,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两起涉企案件分别作出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决定。

抽丝剥茧 洞察真实的交易模式

在其中一起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中,发现企业之间真实的交易模式,成为了案件的突破口……

3月辽宁某营销公司以低价租用嫌疑人鲁某控制的1-7号仓库,并签订《框架销售合同》由鲁某公司包购玉米。10月3日起,某物流集团以40万元价格租用鲁某公司3号仓库。该物流集团于5月与鲁某名下另一家公司签订采购13000吨玉米的《粮食采购合同》,并支付了购粮款。

11月10日,某物流集团工作人员在例行检查库房时发现3号库门被辽宁某营销公司锁住,该营销公司也对3号库玉米主张所有权,遂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鲁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营口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案卷后发现,鲁某与辽宁某营销公司之间的交易模式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租赁和产品包购,如果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包购交易,那么也就不存在某营销公司对玉米所有权的主张。因此,准确界定鲁某与辽宁某营销公司之间的真实交易模式,是认定本案的基础前提。

为了查清事实真相,承办检察官多次讯问案件嫌疑人,询问案件当事人,到鲁某公司、粮库实地查看企业运营和标的物玉米情况,并查阅了大量有关金融营销方面的资料,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认定,二者是一种托盘交易,是带有金融性质的融资借款行为,其行为实质是鲁某借用某营销公司的资金进行经营。这样一来,意味着鲁某对某营销公司所提供的钱款有支配、使用的权利,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营销公司对3号库内的玉米享有支配权和所有权,鲁某的定罪缺乏证据支持。

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鲁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从证据出发 严格把握民事与刑事界限

诈骗罪的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在办理另一起不起诉案件中,营口市检察院检察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情节复杂的经济案件进行抽丝剥茧,认真理清经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对案件情节属民事行为还是刑事案件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清晰的界定。

案件中,李某报案称李某春以“过桥”钱的名义骗取钱款2000万元,而李某春则称该2000万系李某替梁某还款。公安机关以李某春涉嫌诈骗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受案后,案件承办检察官通过对嫌疑人进行提审,走访询问被害人,听取律师意见,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努力还原事实真相。在当事双方和相关证人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检察官从证据角度出发,审查在卷书证认定李某春取得李某的2000万元不是非法占有,而是基于前期的债权行为合法取得,不具有非法性。李某春的行为实质系债权转让,在此过程中,即使转让有瑕疵的担保也应由民法进行调整。

为了能够使案件办理更加周密严谨,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了反复推演,以假设李某春构成诈骗罪为前提,对诈骗犯罪的行为构成进行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推导,最终否定了构成犯罪的假设。得出了李某春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做绝对不起诉处理,得到了检委会的一致同意。

提升办案质效 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以来,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立足检察职能,不断加大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力度”,拓展服务保障的“深度”。始终把办案作为服务保障非公企业发展的基本途径,开展了“规范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违法犯罪专项法律监督”等系列活动,依法惩治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采取不法手段破坏公平市场营商环境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犯罪,加强对涉民企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同时,严把案件质量关,牵头与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会签了《关于办理涉及企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确保公、检、法三机关依法准确办理涉及企业的刑事案件,保障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服务企业的健康发展。在全省检察系统率先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对涉企案件逐案进行评查。通过案件评查,反向审视,依法监督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滥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财产刑执行不当等问题,努力为企业在营发展打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出品

文字何悦

制作陈逸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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