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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个人也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里

时间:2020-10-23 22: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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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个人也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里

1.按期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限额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按次纳税的自然人,免征增值税限额为500元以下。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13号),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其中包括按期纳税的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此外,为扩大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受益面,税务总局已经明确,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各地引导其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2.自然人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因此,自然人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均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在1月1日后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月1日后的,按月均租金是否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判断是否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应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是否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2月31日前的,按月均租金是否超过3万元的标准,判断是否免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月1日后的,按月均租金是否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判断是否免征增值税。

4.自然人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36号文件印发)第3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4条等规定,自然人(其他个人)可以适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1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落实文件中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

5.个人转让非上市(挂牌)公司股权印花税可享地方税费附加减征优惠。

个人转让非上市(挂牌)公司股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可以享受减征优惠政策。如个人转让上市公司(挂牌)股权,属于证券交易印花税范畴,不在财税〔〕13号规定的减征范围。

6.个人购买-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享受减半征税优惠。

《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第57号)明确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政策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企业投资者持有-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个人购买的铁路债券在派发利息时,应以利息全额收入的50%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直接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7.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55号 )规定: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8.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55号 )规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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