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推进全市创业创新和产业升级,特设立平度市产业发展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平度市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发展基金”)是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包括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新旧动能转换产业发展基金及根据市政府产业布局新增的其他产业发展基金。
第三条产业发展基金主要通过与社会资本及各级引导基金合作新设或以增资方式参股各类股权投资基金。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根据市政府产业布局、基金投资方向,设立不同领域的产业发展基金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常设委员和产业发展基金投资领域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产业发展基金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产业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支持方向,批准确定管理机构,对设立、参股产业发展基金进行决策,协调解决产业发展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产业发展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产业基金管理、协调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产业发展基金由市政府出资或由市政府授权的出资机构代市政府出资。
第七条鼓励产业发展基金市场化运作,对基金管理机构充分授权。市政府资金出资机构不干预基金项目决策,作为观察员参加基金项目投资决策会议。
第三章运作方式
第八条产业发展基金为市政府引导基金,平度市本级政府资金参股不控股,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规模的30%。
第九条产业发展基金应在平度市注册设立,投资于平度市企业的资金数额原则上不低于市政府资金出资额的1.1倍;对一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产业发展基金规模的20%。重点投资于市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及重点区域。
第十条产业发展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存续期满如需延长,应在产业发展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产业发展基金管理费不高于实际出资额的2%,具体比例在合伙协议中明确。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四)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的管理团队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成功股权投资的案例。
第十三条由出资机构与基金管理机构协商选择基金托管机构,托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平度市辖区设有分支机构或与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股权投资基金托管资质。
(三)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或违规、违法处罚纪录。
第四章退出方式及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产业发展基金形成的股权可通过到期清算、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十五条产业发展基金按照市场化运作,遵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市政府资金出资机构与其他出资人在章程中约定收益或亏损负担方式,以出资额为限对产业发展基金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可根据投资领域、投资阶段、风险程度等,给予其他社会资本适当让利,并由出资机构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产业发展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促进我市实体经济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产业发展基金,允许市政府引导资金与社会资本共同承担风险损失。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向市政府出资机构报告产业发展基金运行情况、资金托管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产业发展基金年度运作情况报告。市政府出资机构向产业发展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第十九条产业发展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产业发展基金的监管,强化审计,对产业发展基金的设立目标、政策效果及投资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向产业发展基金决策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对出资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基金合伙企业、个人以及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市政府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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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度市财政局办公室转自投资平度
策划:王维康
编辑: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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