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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8-29 06: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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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蚌埠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蚌埠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蚌埠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成分,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共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市区布点方案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要求,并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后,报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布。

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规定从事预拌砂浆生产。

第六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质量合格的散装水泥,预拌砂浆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100%。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管理、工序控制、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等单位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九条市区建成区内所有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鼓励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中使用干拌砂浆。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使用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

(三)砂浆累计使用量不超过100吨的;

(四)其他特殊情形的。

农村居民自建住宅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可不申请核实。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现场搅拌砂浆的,应当符合《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和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废水排放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适用下列规定:

(一)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项目概算、预算和决算;

(二)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造价;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审查;

(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施工;

(六)监理单位应当对项目施工中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监理;

(七)预拌砂浆的应用,应纳入建筑施工、监理单位综合信用评价范围。应当使用而未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不得参与建设工程评优活动。

第十三条预拌砂浆搅拌运输车辆运输经营者和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以及道路限速、限行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得超限超载运输。

第十四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预拌砂浆搅拌运输车辆应当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预拌砂浆搅拌运输车辆应当在规定场所冲洗。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应使用而未使用预拌砂浆的,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预拌砂浆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7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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