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实际上是一个过程,涉及转让方,受让方,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工商登记部门的关系。
1、股权转让协议是个关键的事实,在协议签订后,受让方并不当然取代转让方股东地位,因为协议仅仅是一种约定,安排,是协议双方的事,要取得股权成为股东,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首先要考虑《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的必经程序:同意程序和优先购买程序,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征,公司资产是全体股东权益共同对应的基础财产,全体股东是利益有牵连的人,股东之间的关系类似于《物权法》中规定的共有关系,交易时存在保护共有人权利的环节。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和各国通行做法,股权转让是要有同意的程序,也就是其他股东表示同意,不同意的要购买,不够买的视为同意,因为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3、考虑股权什么时候转移,受让方什么时候取得股权,先看股权的性质,股权是什么?从民法看,股权不属于债权,也不属于物权,其获得方式既非以承诺生效(股权转让协议不是诺成性的合同),更不是以占有或公示方式宣示其获得权利,与其他财产权益不同。
4、股权转让,股权转移,如前所述,要有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条件,也就是在履行同意程序和优先购买程序后,公司其他股东不予购买时,受让方与转让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才具有履行效力,即受让方才有权请求转让股东向其交付股权。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受让方的合同目的才有可能实现。
5、股权的交付,须公司为一定行为。股权是在公司内部行使的权利,股权的交付需要有公司的参与,脱离公司的认可,无法完成股权交付。对于公司来说,转让股东向公司发出的股东更换通知到达后,即对公司产生了法律后果,公司应视受让方为公司股东,为股东办理名义更换,保障受让方在公司内部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股权转让的交付行为完成。
6、一般情况下,公司应在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名义更换手续,但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与《物权法》中关于物权的登记有本质区别,股权登记不是获得权利的唯一凭证。实务中,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以股东名义在公司参与经营管理、获得公司的股东分红等,均可以证明公司认可了受让方的股东身份,转让方已经通过公司向受让方交付了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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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昌来律师1770158096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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