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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第306条“毁灭证据 伪造证据 妨害作证罪”的解读

时间:2021-04-20 09: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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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第306条“毁灭证据 伪造证据 妨害作证罪”的解读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刑法第306条的罪名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该条第1款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一、本罪的犯罪构成

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刑法中区分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当刑法限定了该罪的犯罪主体,即只有符合条件的特殊主体能够构成该罪。辩护人独立刑事辩护权,诉讼代理人为被害人之诉讼代理人或者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被告双方诉讼代理人。

其次,本罪必须方发生在刑事诉讼中。笔者认为,这里的刑事诉讼还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因在于,《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诉讼分类上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仍然属于刑事诉讼的范畴,此外,所谓“刑事诉讼中”,应当包含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本罪所函摄范围非常全面。

再次,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其选择性主要体现在犯罪行为上,包含三种:其一,毁灭证据或者帮助毁灭证据;其二,伪造证据或者帮助伪造证据;其三,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

最后,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为故意。刑法第306条第2款规定了出罪条件,即证据并非有意伪造,不能认定为伪造证据。但对于毁灭证据或者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来说,其主观方面也只能是故意,原因在于,其一,本罪为行为犯,不要求产生特定结果。刑法第15条关于过失犯罪规定:“……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因此,过失犯罪必须产生特定结果,本案主观上应当为故意。其二,从刑法条文用于上看,毁灭、威胁、引诱等这些行为不可能在过失状态下产生。综上,本罪的主观要件应当为故意。

二、本罪适用仍需考虑情节

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样,在构罪情节中并没有要求情节,于是乎导致了本罪行为一实施就成立了犯罪。但是这样会出现一个问题,就是其他前置法对其进行了同样规定时,该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就会按照司法实践中常说的“刑事优先”的原则,成立犯罪,量刑处罚。倘若真实如此,那么法与法之间就会在适用上产生冲突,根据法体系需要协调性和一致性,又根据“立法精简”的原则,那么势必要修法。此种情形,即便立法者未曾关注,那么司法者也应当通过解释法律来使之协调。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罪状的描述上看,似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的不需要有数额要求。但是在实践中并非一扒窃即入刑,也需要看扒窃数额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因此,扒窃作为盗窃的一种,在评价该行为时也需要看情节。起码其情节必须超过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情节较重的”的标准,才能被评价为犯罪。

同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也是一样的。我国《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罪名时应当注意与《律师法》的衔接适用的问题。

三、案例的检索与分析

(一)检索情况

笔者通过“威科先行”检索“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仅发现10个案例,其中一起行政案件【()津0103行初42号】和9起刑事案件,分别如下:

①车某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茂中法刑一终字第25号】

②范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粤0204刑初14号】

③高乐夫、徐勤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妨害作证【()浙0782刑初3008号】

④接某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灵刑初字第00325号】

⑤李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粤0607刑初25号】

⑥李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江法刑初字第711号】

⑦马国胜、张盘娣妨害作证罪,郑昕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杭下刑初字第78号】

⑧邱某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浙0784刑初917号】

⑨朱某甲、卓某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鲁08刑终57号】

其中行政案件为原告请求法院要求《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要求对律师违法行为重新作出处理。因此,从刑事案件数量上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发案率很低。

(二)相关情况表格呈现

案件序号

案发情况

减轻情节

定罪量刑

中共茂名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一室在调查中发现,被告人已涉嫌犯罪。

被告人车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

鉴于被告人范某确有悔罪表现,再者其提交的调查笔录并未采纳,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被告人范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

被告人范某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免于刑事处罚。

“案发后”

被告人徐勤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勤建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会见结束,看守民警遂从朱广民上衣口袋中搜出一张串供信,看守民警将该信连同接某的律师证与辩护委托书一并扣押。同时将该情况向局领导和检察机关办案单位作了汇报。

鉴于被告人接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接某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材料后发现被告人李某有指使被害人黄某作伪证的重大嫌疑,遂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被告人李某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龚刚模向公安机关揭发了李庄的行为。

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公安机关对章某丙伪证案立案侦查,章某丙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作伪证的全部过程,遂案发。

被告人郑昕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行为,已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郑昕主动向本院递交悔罪书,经当庭核实,确有悔罪表现,且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郑昕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免予刑事处罚。

由张某通知陈某按照被告人邱某记录的内容,向义乌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提供虚假证言,企图掩盖犯罪事实,后被发现并予以立案处理。

被告人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在本案中该证人证言及嫌疑人口供的改变对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并没有造成实质的影响,虽对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造成一定的干扰,但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大。

被告人邱某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免予刑事处罚。

曲阜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接曲阜市检察院移交线索称,发现卓某有妨害作证的行为

被告人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在本案中该证人证言及嫌疑人口供的改变对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并没有造成实质的影响,虽对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造成一定的干扰,但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大。

被告人邱某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免予刑事处罚。

分析:从前表中可以发现,对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行为案发大多数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由当事人主动揭发的很少。从情节上看,悔罪态度良好的情况下,犯本罪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很大。从定罪上来看,一般以免于刑事处罚或者缓刑的居多,以实刑处理的较少。

四、小结

“君子有为有不为”,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需要注意自身的刑事风险,始终恪守执业纪律。在前面的案件分析中,即便有些被免于刑事处罚了,可是根据《律师法》第49条的规定,情节严重将被吊销律师执照。虽然根据《律师法》第7条的规定,故意犯罪免于刑事处罚的仍然可以申请律师执业,但一来二去就会惹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作为刑辩律师,应当尽自己最大努力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刻遵守执业纪律、法律法规,做一个法治的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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