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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委会 业主代表选举办法(参考)

时间:2020-03-05 12:4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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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委会 业主代表选举办法(参考)

成立业委会,那代表怎么来,整理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3 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11名。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长1名。

第二章 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

第四条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太守名府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需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可由业主代表7人、街道办事处代表1人、辖区派出所代表1人、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1人,物业代表1人,计11人共同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并请物业管理企业协助工作,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筹备小组成立以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草案);

(三)确定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表决规则;

(五)确定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组织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六)参照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制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

(七)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 业主大会

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九条筹备组负责组织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应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1/2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1/2的业主参加,首届业主大会应审议通过本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物业服务费用;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进行最后资格确认。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7天。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10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7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7天。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组织召集。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投票的方法。业主不能直接参与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投票。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业主,也可以弃权。

第十五条投票结束后,由筹备小组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且非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六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

第十七条投票权数1/2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 等 额选举办法,依据得票数顺序产生中选人。

第十八条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九条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将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履行职责的;

(四)因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五)在竞选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期间有利益诱惑或作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承诺等违规行为被查实的;

(六)在换届过程中无理由不移交所保管的印章、资料账册等业主委员会物品的;

(七)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1/3以上委员或者持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二)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违反管理规约的;

(三)收受物业服务企业、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谋取私利的;

(四)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

(五)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满1年以上不缴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

(八)鼓动或煽动其他业主不缴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

(九)业主委员会1/2以上的委员或持有2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出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十)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务移交给业委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被终止资格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拒不移交所保管的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务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的,应在1个月之内,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进行增补;

主任、副主任缺额的,应先增补委员人数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在增补委员后15内由副主任或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按规定程序选举;在主任缺额选举期间,由副主任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和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业主委员会完成备案后,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并依法适用印章。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立时,上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职责终止,宣布解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选举办法中称业主,是指物业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本选举办法中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第二十七条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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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为大家整理的内容有:

一、业委会的工作和职责

二、业委会成立流程、主要工作及常见问题

三、小区业委会业主代表选举办法

四、关于业委会筹备组的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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