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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标签“不添加”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8-09-15 02: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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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标签“不添加”有关问题的复函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火腿肠标签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市监食生函〔〕1286号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双汇王中王特级火腿肠”标签问题的请示》(京食药监法〔〕59号)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现复函如下:

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表A.1中,在食品中作为护色剂和防腐剂,添加到食品中的作用应当根据生产工艺需要和添加目的等情况予以确定。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第3.4条规定,食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使用让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介绍食品。当使用“不添加”等词汇修饰某种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剂)时,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食品配料的实际情况,即生产过程中不添加某种物质,其原料中也不含有该种物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7月2日

来源|食品安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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