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吴忠中院二审公开审理了李萍、冯栋等11人犯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部分人大代表、社会各界群众及上诉人家属旁听了案件的审理。
盐池县法院一审查明,自以来,被告人李萍纠集被告人刘玉兰、马文花以盐池县大水坑镇政府出租给他人的院落系其曾经看管或系大水坑村西队的地盘为由,多次到他人施工工地索要钱财,形成以被告人李萍为首的恶势力团伙。3月,经被告人冯彦提议,成立了以冯栋(原大水坑镇大水坑村西队队长)、冯彦为首,罗全斌、马耀军、冯彦明、冯其军为成员的“六人执法小组”,其目的是为了以村集体名义对乱倒垃圾车辆进行罚款从而获得非法收入,同时对抗以被告人李萍为首,以刘玉兰、马文花为成员的李萍犯罪团伙,通过收回被告人李萍非法侵占土地,以村集体名义非法获利。并且被告人冯栋还利用时任大水坑村西队村民小组组长名义挪用应交付村集体租赁费10万元私用。在大水坑村,分别以被告人李萍为首和被告人冯栋、冯彦为首的两犯罪团伙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进行非法挡工、敲诈勒索,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成为称霸一方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盐池县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李萍、冯栋、冯彦、马耀军、罗全斌、冯彦明、冯其军、刘玉兰、马文花、冯军、冯小瑞等11人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挪用资金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判处十一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万零六千元至六千元不等的罚金,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二十二万七千二百元,作案工具轿车两辆手机三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盐池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被告人李萍、冯栋 、冯彦、马耀军、罗全斌、冯彦明、冯其军、刘玉兰、马文花等9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吴忠中院受理此案后,专门组成专业合议庭积极做好各项庭前准备工作,认真查阅一审卷宗,庭审过程中重点围绕检察院抗诉理由及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法庭调查及质证,控辩双方围绕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辩论,辩护人对法律适用及量刑情节发表了意见。各上诉人在法庭上做了最后陈述,法庭在庭审中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该案将在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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