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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城法院对张某根母子二人寻衅滋事罪 诈骗罪(未遂) 妨害作证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时间:2019-01-09 1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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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城法院对张某根母子二人寻衅滋事罪 诈骗罪(未遂) 妨害作证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张某根、张某国母子二人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未遂)、妨害作证罪一案,桃城区法院于9月16日进行了为期一天的公开审理,经合议庭评议,于9月20日公开宣判。

桃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以来,被告人张某根母子二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私自圈占衡水市裕华路、中心北大街路边公共区域和裕康小区附近公共区域,采取滋扰、辱骂、驱逐、殴打等手段向该区域内摆摊的19名商贩强行索要“摊位费”共计1万余元及水果、蔬菜、衣物、日常用品等物品一部。

5月25日,被告人张某根因交通事故受伤,经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胸12椎体压缩骨折”。2月2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根乘坐衡水市22路公交车在中心街和平路口站下车时,因行动缓慢被正在关闭的公交车后门碰到身体。2月22日,张某根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诊断为“胸12椎体楔形变,胸椎骨质密度降低,呈疏松改变,椎体边缘骨质增生”。后张某根母子二人明知张某根下车期间并未造成骨折的情况下,虚构“张某根被夹断肋骨”的事实,要求衡水市公交总公司第三分公司赔偿人民币8万元,遭公交公司拒绝而未能得逞。

5月,被告人张某根与蒋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张某根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根诉被告蒋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人张某根为牟取额外护理费用,指使邢某某、苏某某、韩某某出庭提供该三人受雇佣对张某根进行护理的伪证,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赔付张某根护理费人民币6.48万元。

桃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根母子二人长期以滋扰、辱骂、恐吓、殴打手段,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欲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构成诈骗罪(未遂);二被告人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的行为,不属敲诈勒索行为,故该指控不予支持,但被告人张某根在民事诉讼中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妨害作证罪,故指控罪名应予变更。

该案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议庭充分保障了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及被告人陈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结合二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合议庭进行了认真评议,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根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张某国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张某根母子私自圈占公共区域索要“摊位费”是对公众秩序的无视,更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其母子在发生事故后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制造伪证等手段骗取钱财的行为,既违背公民道德,也违反法律法规。现实生活中,法律时时刻刻都在约束我们的言行,作为公民,不能挖空心思去钻法律的空子或热衷于打法律的“擦边球”,更不能无视法律的尊严,知法犯法,应该随时把法律红线牢记于心。

图文来源于区法院

编辑:刘晓迪

审核:吕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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