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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法律上怎么处理?

时间:2021-10-12 03: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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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法律上怎么处理?

一、如何界定?

(一)高空坠物

高空坠物,重点体现的是物品自行坠落,无论是建设设施附着物还是家用物品因为客观原因坠落。

侧重对民事责任的追究。

(二)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重点体现人为将物品抛掷而下的行为。

侧重对治安处罚以及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高空下落物都有哪些危害?

(一)高空下落物的可能危害

有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一个拇指大的小石块,在4楼甩下时可能伤人头皮,而在25楼甩下时可能会让路人当场送命,因为从上而下的力度会变得很大。空啤酒瓶在18楼和25楼的高度抛下,均可造成致命伤害。一个4厘米的铁钉在18楼甩下时,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中。

(二)今年一些媒体报道的高空下落物的案例

3月底,江西南昌市西湖区一个屋苑内,一辆黄色的ofo共享单车,从屋苑第10座的一个楼上单元被抛下,正好砸中了正在楼下休息的78岁杨姓老伯,而从天而降的单车亦严重变形。杨老伯脑内出血,身体多处骨折,于4月1日早晨离世。

5月14日,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伤亡事故。在一间宾馆楼下,带有2根钢管的废弃雨棚从天而降,砸中2名行人。根据该区应急管理局通报,事故造成1死1伤。

6月1日,黑龙江佳木斯市张女士停在自家楼下的汽车的挡风玻璃被高空抛物击碎,“凶器”竟是一块豆腐。软哒哒的豆腐从高空抛下,在重力加速度的作用下,就形成了强大的冲击力。

6月5日,江苏省昆山市首个安全示范区新江南社区内,一名4岁男童被一块200斤的钢化玻璃砸中身亡。

6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一整块玻璃窗从天而降,砸中一名5岁男童,这名男童于事发3天后抢救无效去世。

6月19日下午5点40分,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8号时代天地广场北侧路面,一名女童被楼上高空抛物砸中。次日凌晨1时55分,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发布通报称,这名女童系被楼上一名8岁男童高空抛物砸中,女童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目前生命体征平稳,暂无生命危险。

同日,江苏省江阴市一名10岁男童在上学途中路过一建筑工地时,被坠落的钢管砸中头部,后被紧急送医。6月20日,江阴市中医院宣传科工作人员证实此事,称受伤男童目前已脱离生命危险。

7月2日下午5时左右,贵阳一个居民小区,G1栋小卖部老板娘袁女士走在小区路上,突然天上掉下来一个灭火筒,袁女士头部被击中,在送院途中身亡。警方调查发现,将灭火筒抛下的是家住7楼的一个10岁男童,那个灭火筒是他那天扔下的第2个。小区有业主表示,事发地点常有高空抛物事件发生。

三、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的民事责任

(一)建筑物高空坠物的侵权责任(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倒置)

《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该条明确了:

1、加害物的范围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加害形态为“脱落”、“坠落”。

2、责任人范围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对该条的理解与适用从条文规定的加害形态“脱落”、“坠落”看,加害物指向“高空坠物”(如前文案情一、二);从责任人范围看,有加害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另,在主观过错的认定上,该条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责任人就其没有过错进行举证

(二)高空抛物的民事责任(连坐条款)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该条明确了:

1、加害物的范围为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加害形态为“抛掷”、“坠落”。

2、责任人范围为:侵权行为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理解与适用】

该条文规定的加害形态为“抛掷”、“坠落”,故分别指向的是“高空抛物”(如前文案情三)及“高空坠物”;从责任主体上看,该条文规定的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的主体实际包括了许多非侵权者,本条虽给予了受害人充分的救济,但却让许多无辜者付出了代价,“连坐”条款因此得名。

四、高空抛物的治安责任及刑事责任

目前,北京虽然没有发生高空抛物致人伤亡情况,但也相继发生数起高空抛物事件,对此,市公安局组织相关单位成立专班,针对高空抛物案事件加大调查处理力度。7月25日以来,先后查处5起高空抛物案件,刑事拘留2人,行政处罚1人,批评教育3人。

(一)未成年人高空抛物,未造成后果的,批评教育处理。

7月25日,丰台区某小区内,一名7岁男童在家中阳台玩耍时,将家用工具抛至楼下。

7月26日,房山区某小区内,一名4岁男童因好奇将放置在阳台护栏间隙的砖块推至楼下。

上述两起案件皆因未成年人顽皮好奇所致,鉴于行为人均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未造成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等后果,警方已依法责成其监护人严加看管。

(二)高空抛物造成人员受伤可能性很小的,比如厨余垃圾、轻软物品,以《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公共场秩序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7月29日,有群众报警称,在朝阳区某小区内有人从楼上抛掷杂物。经民警开展工作,发现系张某某(女,24岁)因下雨不愿下楼扔垃圾,便将餐盒、塑料杯等厨余垃圾从9楼窗户直接扔下,掉落在三层平台处。

该人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朝阳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高空抛物坚硬物品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已经造成人员伤亡的,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处理。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造成严重后果】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重伤死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1:朝阳分局办理的周某二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7月26日,一群众报警称在朝阳区某小区内有人向楼下抛撒物品。警方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调查走访,查明系情侣周某(男,24岁)、李某(女,28岁)在位于12层的家中发生争吵后,因情绪激动向楼下抛撒酒瓶等物品。

目前,该2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朝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案例2:丁美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号:()连刑初字第00017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丁美刚暂住处(共16层)位于小区东南角,地上一层为临街门面房,东侧门面房前是长宁路,南侧门面房前是中山西路,均为市区公共道路,周边居民区密集,来往行人及车辆较多。

11月1日16时许,被告人丁美刚乘坐电梯到3号楼楼顶平台收取自己晾晒的衣服,因感到平时家中生活压力大而产生不良情绪,见楼顶有一摞建筑用红砖,遂用右手拿起两块红砖朝东侧方向扔下,随即从安全楼梯逃离现场并返回暂住处。丁美刚扔下的红砖击中正在长宁路路边行走的被害人范某(男,殁年52岁)头部,致范重伤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观点:被告人丁美刚明知现场楼下为公共场所和交通要道,为发泄情绪,不计后果地将两块砖头从16层高楼楼顶扔下,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危害后果。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并非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因此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丁美刚将砖头从高楼楼顶掷向城市交通要道及公共场所,就其犯罪现场的特定性和犯罪行为的危险性而言,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行为相当的高度危险性,足以认定丁美刚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的安全,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公共安全法益。

且其行为并非针对特定的人或财物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其行为虽造成了本案被害人的伤亡结果,但其行为的危险性后果既包括但不限于此结果,客观上存在着造成更为严重损害后果的可能性。综上,被告人丁美刚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非故意伤害罪。

(四)在人员稀少的地区,高空投掷物品,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以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处理。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陈国训过失致人死亡案

案号:()黔0111刑初158号

基本案情:11月15日5时30分许,被告人陈国训电话邀约其子陈小宝、陈小宝女友蔡某2到松柏山大桥工地捡拾钢筋,后被告人陈国训与陈小宝、被害人蔡某2三人驾车前往贵阳市花溪区嘎多村在建的松柏山大桥附近,被告人陈国训与陈小宝嘱咐蔡某2在车上等待,由被告人陈国训与陈小宝顺着工地塔吊爬上桥面捡拾钢筋。

后陈小宝先行爬下桥面,被害人蔡某2见陈小宝爬下桥面误以为捡拾结束遂从车中走出,此时仍在桥上捡拾钢筋的被告人陈国训将数根钢筋从桥上扔下,不慎砸中在桥下等候的被害人蔡某2头部,造成被害人蔡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观点:被告人陈国训因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被害人蔡某2被钢筋砸中头部死亡,其行为与被害人蔡某2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行为具有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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