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900字范文 >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0号令)管理细则征求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0号令)管理细则征求

时间:2023-06-15 10:00:17

相关推荐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0号令)管理细则征求

9月11日,工业信息化装备工业司发布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评估程序》《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化试点管理实施细则》《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系族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该文是对11月27日批准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0号令)实施中关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准入实施,同时对文件中产品系族和集团化管理的明确。本征求意见3个细则,主要是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0号令)文中的第四章“特别规定”中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进行了细化。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评估程序》该细则主要是就企业及产品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无法满足《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的,设立了一个豁免的流程,满足该豁免条件的即可申请企业准入和产品准入。该文重点注意,第八条和第九条,如“应当评估其与现行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的等效性,需要补充进行测试验证的,还应当提出测试试验方案,形成评估意见。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化试点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主要关注两个问题“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实施集团化管理“,”怎么样实施集团化管理“。本细则所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是指以资本关系为纽带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成员”)联合体。同时需要满足: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应为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且母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6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二)子公司应当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

(三)母公司拥有子公司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股权;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应为第一大股东;

(四)母公司对子公司统一进行产品规划、管理。

满足了以上初始条件,如何实施集团化管理呢?

简单来说,就是母公司管子公司, 工信部管母公司,以往需要在工信部备案的各类业务流程不变,变的是由母公司统一对接和提交工信部。

这其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文中的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 集团内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符合《管理办法》对整车类客车生产企业相关要求,且自愿转为已取得货车类和(或)整车类客车准入许可成员的非独立法人企业的,可生产整车类客车产品。

——符合集团化的条件的子公司、分公司,在自愿转为非独立法人后,母公司具备整车资质的,转化后的公司在工信部备案后也可以生产与母公司一样的整车(客车、货车)产品。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集团,其母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符合要求的说明材料并确认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简化或免除集团内其他成员同类生产资质的准入审查要求:

(一)生产能力

集团统一规划布局冲压、焊装、涂装和发动机等能力,且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二)一致性保证能力

集团统一规划进货检验、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能力,且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三)销售及售后服务能力

集团统一规划布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务等能力,且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四)研发设计能力

集团统一规划布局研发设计能力,且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集团化管理的子公司和分公司,可免除部分生产能力、一致性保证能力、销售和售后能力、研发设计能力的建设

第三、《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系族管理实施细则》

该系族管理细则的划分,主要是针对传统能源的汽车,在产品准入时,免除部分传统试验项目。对于新能源车辆企业,注意关注第二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时,可依据本细则规定,按系族开展申报工作。

三轮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校车、专用作业车、新能源汽车、电动摩托车产品暂不开展系族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0号令)管理细则征求意见之浅见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