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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我们家装修就上我们家”商标驳回复审案

时间:2023-10-20 16: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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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我们家装修就上我们家”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43501号“我们家装修就上我们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32710号“我们家;HOMCOM”商标、第5052393号“我们家”商标、第11453060号“我们家”商标、第16317162号“WE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第35类除3503群组以外的的服务申请。引证商标三状态未明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放弃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构成近似商标的申请,该部分服务在我局驳回通知书中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不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经撤销三年未使用,依法予以部分撤销3503服务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商品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来源: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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