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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实施后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继续免税吗?

时间:2023-01-21 04: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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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实施后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继续免税吗?

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有个重大利好政策出炉,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第177号),其中明确了"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而附件:《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就有一份重要文件继续有效,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0号),这份通知有何重要之处呢?原来其中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请看以下相关条文的演绎图片:

1.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检索《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2.点击公告附件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八)款

看完以上,相信大家都明白了外籍个人的股息、红利所得要继续免税了,这一说法也是对《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的一次重大变化。

在以前,不光是个人股息红利,当时法人的股息红利也免税,但是企业所得税三法合一后,就对外籍法人从中国获得的股息红利开始征税了。

基于朴素的爱国感情和取消外国纳税人超国民待遇的愿望,大家都翘首以待取消外籍个人股息红利免税的政策。

国务院为此事还专门发文了,《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6号

“四、加快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14.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一些有地方局还专门为此出台了地方性文件,例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1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6号)精神,现将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对取得上述所得的外籍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外籍个人可以依据其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照税收协定中的“股息”条款享受优惠税率。三、对外籍个人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按照《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工作规程》(鄂地税规[]6号)的规定办理。四、本公告自国发[]6号文件发布之日(2月3日)起执行。特此公告。”(此公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第5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本以为这个问题到此结束了,谁曾想新个税改革后追认的有效文件目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第177号中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仍然认为有效。

众所周知,税收文件浩如烟海,这个有效文件的列表里有很多无争议的未作废文件没有列入,从而成了效力待定文件,但是列入的文件应该都是绝对有效的。

目前的尴尬就是,按照行政法原则国务院的文件肯定是效力优先的,但是总局又专门确认了该文件有效,县官不如现管。征管实践中,目前基本是免税的。

那台港澳籍人士参照适用吗?是否台港澳籍人士以后作为外资企业股东也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呢?相信你懂的……

如果还不清楚,可以仔细读读《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第五条“台湾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台胞投资企业),除适用本规定外,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台湾投资者在大陆进行其他形式的投资,以及在大陆没有设立营业机构而有来源于大陆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适用本规定外,也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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