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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的小小鸟:农村公司化和三农新思路

时间:2023-07-23 07: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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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的小小鸟:农村公司化和三农新思路

农村公司化与三农新思路

一、“三农”问题症结何在? 1

二、现行方案有何局限? 3

(一)农业产业化方案 3

(二)农民城镇化方案 5

(三)城乡统筹方案 5

(四)乡村建设方案 6

三、农村公司化与三农新思路 7

四、如何动员农民? 10

(一)农村土地入股和风险兜底 10

(二)组织人事和财务事务监督管理 12

(三)收入和分配机制 13

(四)退出和补偿机制 14

五、需要哪些制度完善? 16

(一)城乡户籍和人口管理 16

(二)财税体系和补贴 16

(三)城乡土地和住宅 16

(四)城乡要素流通和平等交换 17

(五)农业品牌和知识产权 17

六、如何发展新城镇建设公司? 18

(一)布局和功能定位 18

(二)业务展开 18

(三)合作和招商引资 19

七、如何发展新农村建设公司? 19

(一)布局和功能定位 19

(二)以粮为纲,多元经营 20

(三)招商引资和综合开发 20

八、如何打通全产业链和增强抗风险能力? 21

(一)公司和公司对接 21

(二)产业链流程再造 22

(三)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防范 24

九、如何实现城乡公共建设? 25

(一)新农村公共建设 25

(二)新城镇公共建设 26

总结:城乡一体化和农业“六化” 27

一、“三农”问题症结何在?

众所周知,“三农”问题是对农民、农村、农业三大问题的总称,农业不发达、农村不繁荣、农民不富裕,这就是三农问题的总体表现。具体而言有下述三点:

(1)农民问题: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民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农民文化素质得不到较快提高;(2)农业问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农业产业化程度低,农产品结构和市场结构不相适应,不能满足市场对农产品日益多样化、优质化和精细化的需求。(3)农村问题: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农村管理架构与乡村经济不相适应,信用体系差,城镇化发展滞后,分布极其分散,农村面貌落后等。

为什么会产生三农问题?从上述现象来看,是因为传统小农一家一户式的小生产分散经济和现代化大生产的规模经济不相适应,小农经济的发展不仅和城市现代经济日益脱节,二者之间的差距还越拉越大,矛盾越发加深。

由于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跟不上现代经济的发展步伐,广大农村被中国城市发展抛在了后面,没能享受到现代化进程的主要成果,这又引发了严重的社会不平等问题,并反过来制约着中国整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共同富裕的目标实现。

传统农业生产方式要向现代化、科学化、机械化、规模化、专业化的工业生产模式转变,这似乎已经成为主流社会的共识。但是,为什么传统农业的生产方式却没能向现代化、科学化、机械化、规模化、专业化的工业生产模式转变呢?

一种观点认为,问题的关键出在“人地矛盾”上。中国的农民人口太多,而农村土地却相对太少,很多地方人均耕地面积才一亩三分多,并且东一榔头西一锤子,完全是条块分割,这就严重阻碍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面对这样的面条地,谁能想象大规模的机械种植?谁能想象农业科学的先进工艺被推广使用?谁能想象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的生产分工模式?

中国农民太多,人均耕地太少,如果不想办法把农村过剩的劳动力从农村转移到城市,从农业转移到其他产业中去,中国的三农问题怕是没法解决。

这样的看法对不对呢?我们认为是对的,但没能抓住要害。

如果小农经济会让农民吃尽苦头,农业产业化会让农民发家致富,那么农民为什么自己不这样做?从技术角度来讲,分田单干肯定不如规模种植,现在大家都明白这个道理,为什么小农自己却不明白呢?

第一,农民是愿意发财、愿意致富的,如果可以发财、可以致富,给出门道,又确实可行,农民为什么不干呢?现实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农民不是死抓住土地和农业不放的人,当种地日益得不到效益时,农民就会背井离乡来到沿海大都市去打工。在他看来,打工是能赚钱的,种地却是不能赚钱的,人以利驱之,农民自己也很清楚这点。认为农民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不开化,这是完全说不过去的。

第二,中国农民是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至今仍抵得上半个中国,如果算上城市中2.6亿多农民工,那么实际占比就还要更多。这么大一个群体,出路和退路的问题不解决好,出了岔子责任谁来承担?如果没人能承担,归根结底还是得靠农民自己解决,自己想办法。农民是站在自己的切身立场上去思考规模化、产业化的,如果规模化、产业化不能解决农民的出路和退路问题,那么农民为什么要拥护它呢?

因此,人均耕地少,农民人口多,这只是技术问题。真正的困难在于,小农的利益和农业产业化的利益二者并不完全一致。当产业化确实给农民带来利益时,小农能够成为规模化的动力;当产业化不能给农民带来利益时,小农就会成为规模化的阻力。什么是农民的利益?这无非是他们的出路和生计问题。

所以,任何不考虑农民出路和生计问题的“产业化”方案,任何撇开农民单独设想 “如何提高人均耕地面积”的方案,都会遭到小农的唾弃和反对。非技术上不可实施,而是伦理上不为农民所接受,即便是强迫推行,最终也只会引起更大的反抗和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从这点意义上看,“农民人口众多”确乎是三农问题的症结所在。正是因为农民人数多,才造成了以下几点约束条件:

(1)急不得,急躁就会出问题,所以要稳妥;

(2)强迫不得,强迫就会引起反抗,反抗就要出乱子,就会把农民推到自己的对立面去,只会得不偿失;

(3)养不得,几亿人口,除了农民自己,谁都养不起,个别农民能吃租吃息,全中国的农民也靠吃租吃息,非把中国吃垮吃穷不可;

(4)等不得,几亿农民的社会转型问题,等谁去改造?谁代替农民改造?农业产业化,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等,所有这些都是农民当主角,归根结底是农民的自我转型之路。农民的主体性、积极性不发挥,等谁来转呢?

因此,我们对三农问题的判断是:人均耕地少,农民人口多,这只是技术层面的问题。“三农”的实质是传统小农的“自我转型”问题,是传统农民在自我转型过程中,农业产业化利益和小农利益不相一致的问题。小农并非不产生农业规模化的动力,事实上农民在受尽市场磨难之后,往往能自发组织起来,用合作社的方式来实现集体经营。仅此一点就说明小农是愿意规模化的,是愿意自我转型的。但同时,这种转型是一个复杂系统性的社会工程,根本非小农以自发力量单独在农村组织合作社所能完成,结果是规模化停顿、失败,农民又失去产业化的动力和热情。在一些复杂因素的作用下,甚至由冷淡转化为抵制和反抗,最终对自己不利,对他人不利,对社会整体不利。我们的任务应该是引导小农,动员小农,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要让农民自己参与到自己的社会转型中去,使小农利益与农业产业化利益趋于一致,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阻力,动员积极性,为新农村、新城镇建设铺平道路、创造条件,让农民能在这一建设中分享果实、得到出路。

明确这一点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认为中国的三农问题只是农业产业化的技术问题,这样就会把问题简单化、片面化,结果总是要失败的。如果意识到三农问题是农民的自我转型问题,而转型过程中传统小农利益和农业产业化利益并不完全一致,这就把握住了问题的要害,才能真正有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人的问题的解决。

就今天的中国而言,她已经不缺人、不缺钱、不缺物资、不缺技术,缺的是把所有这些因素组合起来创造效益的一个“好的机制”和“好的项目”。同样,三农问题的不好解决不是因为人才缺乏、物资缺乏、技术水平不够——要知道人才缺乏可以培养,物资缺乏可以创造,技术水平不够可以研究,真正的问题在于是否找到了一个切实可行的培养方案和研究机制。没有钱,这固然苦恼,但项目差才是硬伤。有钱没项目,花不花都是白费,只能越来越穷;有项目没钱,咬咬牙也能创造出钱来,最终会越来越富。三农问题缺的不是人才、技术、资金和土地,它真正缺乏的恰恰是一个“好的机制”和“好的项目”。提出这样一个项目正是本文的宗旨所在,而这一项目的核心就在于农民利益和农民的主体性。

二、现行方案有何局限?

现实社会中已经存在诸多三农问题的解决方案,我们可以首先看看它们都有什么问题和可借鉴之处。

(一)农业产业化方案

这是最早的方案类型之一,其理论根据就是传统的小生产模式不具有现代经济的规模效应,要发挥规模效应,就得首先进行土地集中和生产集中,以推行农业上的规模经营。这一理论在最初具有强烈的“工具理性”色彩,它似乎不考虑几亿农民的出路问题,只是一味追求农业生产的集约化、规模化,实施起来也尤为简单粗暴,几乎是将农民的土地一征了之。在农村反反复复的利益博弈之下,同时也是由于中央新的文件政策出台,“农业产业化”遂经历了一系列的形态转变和方案修正,要而言之大概有如下五种:

其一,资本下乡。这是“农业产业化”理论合乎逻辑的必然结果,既然要规模经营,要现代化生产,最快的方式莫过于城市资本下乡。比起普通农户而言,资本下乡的优势明显:资金雄厚,技术实力强,渠道广阔,信息通畅,管理先进,视野开阔……好处太多,总之非农民可比。但是,它解决了农业产业化的问题,却不解决农民出路问题。它甚至也不解决粮食安全问题,因为企业下乡大部分根本不种粮食。企业加入农业生产的后果是获得土地溢价和技术溢价,土地溢价源于企业的资金注入和经济开发,技术溢价则是由于企业和小农的生产技术水平完全不在一个档次上,企业通过自己高于小农的技术效率获得超额利润,结果是更多的小农处境恶化。即便一部分当地农民实现了身份转变成为农业工人,获得了稳定的工资收入,但这是以更多小农的经济恶化为代价的。

其二,专业大户,或所谓能人治村。实际上这只是本土资本和外来资本的区别。本土资本的优势是熟悉当地人情环境,相对而言更好进入农村社会,而少怀疑和抵触情绪。但其不如资本下乡的地方也很明显,那就是资金往往不如城市资本雄厚,技术实力也没有城市资本强,渠道、信息、管理、视野等都是如此。而且大户在本质上也是企业,也是资本,它同样只解决规模种植问题,但不解决农民出路问题,甚至不解决农村建设问题。后一点牵涉到租地续约的利益困境,如果租期得不到长久保证,对土地的大规模改良和基础设施建设将缺乏动力,因为无法保证过几年后这种改良还归自己所有,由自己受益。在各方面看来,它和资本下乡的局限性都是一样的,所不同的只在于它是本土资本。

其三,专业合作社,这是指普通农户自己组织的合作社。通常是困难重重,什么都缺,除了提供最基本的互助服务以外,它基本上对农业产业化和新农村建设无能为力——尽管它表达了农民想要改变自己、共同致富的热切愿望。

其四,家庭农场。家庭农场事实上是妥协折衷的产物,它在理论上的根据是“适度规模化”。这其实有一定道理,因为中国的国情毕竟和美国不一样,中国有近14亿的人口,农业种植不是简单的规模化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问题,还要考虑耕地面积和土地产出率的限制。所谓适度规模化就是在保证一定土地产出率的基础上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既保证粮食安全,也能一定程度上解决生产效率和农民致富的问题。就实际情况而言,它是个体生产和大资本生产之间的折衷产物,想要克服两种模式的困难和局限性。然而,即便如此,家庭农场也很难说是一种有效的选择。与其说它克服了两种方案的弊病,不如说它两方面都极其不彻底,只是一种权宜之计。

实际操作中,以上各种方案都是混合执行的,如家庭农场+合作社+大资本龙头企业等。但这不改变这些方案的实质,不改变它们总要以某一种方案为基础、为主导的事实。除了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还保证在地农民自己种地谋生以外,专业大户和资本下乡几乎都一致在农民的土地上做文章,不是解决农民的就业和生活问题,而是支付农民地租,或者让他们入股、分红、吃息。在如何“保障农民的长远利益”方面,“农业产业化”方案最远也只能走到“地租+股息”的程度。然而,我们在第一节中已经评论了,这是几亿农民啊,将几亿农民变成食利者阶层,这可能吗?现实吗?“养”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一些农民合作社也不是自己种地发展产业,而是将土地入股后,集体承包出租给其他大户或企业种植、经营。这种合作社表面上叫“种养”合作社,实际上既不种粮也不养殖,简直就是一家“地产租赁机构”,到期分地租、分利息。而入股农民只是“入股”而已,他们自己其实没有共同的活动和共同的产业,仍然是在各自单飞,四处打拼。

果真如此,“农业产业化”又还有什么意义呢?它究竟解决了什么问题呢?笔者对此表示深深的怀疑。

(二)农民城镇化方案

和产业化方案不同,“城镇化”方案的提倡者们认为,三农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妥善转移农村中过剩的农民。从这点理由出发,他们提出了种种农民城镇化的方式方法,其主要焦点在于务工农民的出路上。

这一方案的要点就是农村人口要向城镇转移,主要是就近转移,辅之以异地转移。通过延长农业产业链,发展农产品、粮食的加工制造工业和其他劳动密集型产业,打造县域的工业产业园区,让农民进厂打工,进社区安家。同时培训农民,鼓励农民进城创业等。

总体而言,“城镇化”方案很难提出让人耳目一新的意见和建议。这里面能够由政府提供的,除了农民培训,就是建立工业产业园区。但是,它们对于农民进城有多大帮助?又对农村发展有何意义?除了“加强”、“鼓励”还是“加强”、“鼓励”,可是到哪里去加强,又往哪里去鼓励呢?农民还是该打工的打工,该种地的种地,到头来没什么变化。

(三)城乡统筹方案

如潘捷军在《新农村建设、城镇化进程与流动人口问题》一文中所言:“新农村建设的初衷虽然源于‘三农’问题,但解决问题的最终根源却不在于此,而在于根深蒂固的二元经济结构。因此,中国未来的农村发展战略,如果不能从根本上突破二元经济结构的传统束缚,如果仍局限于就农业论农业、就农村论农村的传统思维,仍把‘三农’问题作为一个孤立的系统单独加以研究,而不是把它们和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置于同一个战略格局加以分析研究,那么,非但难以实现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农民与市民间的有机互动和良性转换,而且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

因此,“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城乡一体化的城镇化发展战略。……新农村建设与城镇化发展同属当前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战略,妥善解决流动人口问题在两个战略中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

潘老师的文字可谓概括了城乡统筹方案的核心,并十分切中“农业产业化”方案的弊病。然而,他将目光投向了“妥善解决流动人口”问题,对此笔者不能不感到遗憾。

城乡统筹方案认为三农问题是新农村建设和新城镇建设两个问题的统一,这两个方面应该同时展开、配套进行。这是对的,但是,具体到“怎么统一”的问题上时,城乡统筹就与农民城镇化方案如出一辙,没有什么新的东西。

在现实操作中,城乡统筹也完全是另一副样子。像“土地换身份”、“城乡建设用地指标挂钩”等,所有这些举措的核心就在于开发农民的土地,弥补对农民的巨额补贴,将农民从农村置换到城市,拥有城市住房,享受市民待遇和社会保障等。同时在农村实行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加强城乡基础设施的互通互联等,以此实现农业产业化和城乡一体化。

显然,这在发达城市的周边农村还尚且可行,对广大偏远农村而言,这种城乡统筹方式又如何可能实现?

(四)乡村建设方案

乡村建设方案是以“乡村治理中心”和“乡村建设中心”等相关学术派别为代表的方案,它以温铁军和贺雪峰的理论观点最为典型。要而言之,可以说是乡村自治基础上的农民自愿城镇化方案,其核心就在于肯定小农经济的合理性和城乡二元结构的现实必要性,鼓励乡村自治,鼓励农民在自愿基础上的互助合作,反对土地私有化,反对赶农民进城,认为农民的城市化是一个漫长过程和自愿选择行为。其中,给人印象最深的莫过于要维护现在的小农经济模式。例如:

“当前三农问题的核心,并非农业问题,而是农民问题,是九亿农民在中国城市化和快速发展背景下,如何平稳转移进入城市的问题。农民转移进入城市是一个漫长的进程,这个进程可能还要进行50年时间,在如此漫长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构造一种农民可以进城,又可以返乡的机制,当农民可以谋取较好的工作机会,有了较高的收入条件时,农民可以自愿进城。而若农民进城失败,则应让农民有返乡的机会。中国的经济结构决定了中国农民进城不可能一蹴而就,大量进城农民都会失败。若进城失败的农民不再可以返回农村,进城农民就会滞留城市贫民窟。在动辄千万计贫民窟人口的压力下,任何经济、政治波动都可能造成极严重的后果。”

“乡村建设派别”实际上对中国三农问题有着相当独到而精辟的见解,其对现行各种三农解决方案的批判也是鞭辟入里、入木三分。但是它的问题也是很明显的,那就是只看到了农民的“自愿性”,而忽视了农民的“主动性”。

在第一节中我们说三农问题的解决“等不得”,这倒不是说三农问题的解决要一蹴而就,相反,我们也认为中国农村的城镇化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还要走过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这一点我们是同意的。但是,这不意味着农民可以等城镇化发展得比较好了再进城,更不意味着农民可以在传统小农经济的基础上来做这种漫长的有“底线”的等待。农民既“等不得”也“等不起”。等不得,是因为新农村和新城镇都是农民自己的事情,几亿农民的问题不靠几亿农民自己解决,谁能帮他解决呢?等不起,是因为这几亿农民自己也在寻求变化,寻求转型,否则城乡差距越拉越大,这块所谓的“土地底线”又还具有什么意义?“底线”“底线”,唯其保底才能成为“底线”,如果其作为“底线”的价值还在不断贬值,这又能叫什么“底线”呢?

乡建学派担心农民“被产业化”、“被城市化”,一旦失败,后果不堪设想。然而,除了“被产业化”、“被城市化”和“等产业化”、“等城市化”之外,农民难道没有别的出路了吗?

乡村建设方案太低估农民的主体性,这就是乡建方案的局限所在。

三、农村公司化与三农新思路

综观所有三农问题的解决方案,有四个问题是回避不了的:第一是种粮问题;第二是新农村建设问题;第三是务工农民就业问题;第四是新城镇建设问题。

这四个问题不解决,三农问题就是搞不好的,是注定要失败的。然而上述三农问题的解决方案解决这四个问题没有呢?笔者认为是没有的。

所有这些方案均缺乏整体性、综合性、全局性、立体性的视野和考量。它们没有把农业问题转变成新农村建设问题,把新农村建设问题转变为新城镇建设问题,把新城镇建设问题转变为城乡一体化问题,而最根本的,是没有把城乡一体化问题转变为农民的自我转型和自我发展问题。

农民要向哪里转型,向哪里发展呢?可不可以转型成为小地主、小食利者阶层呢?我们说,没有那么多的地租和利息来给这几亿农民分配。可不可以转型成大地主、大食利者阶层呢?我们说,这就更不可能。几亿农民能够得到的,只能是他们自己创造的,因此,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这可以,但归根结底还是要让农民有工作、有就业、有行当、有发展空间、有长远保障。惟其如此,农民的转型问题才是现实的、可持续的。所以,农民的最终转型目标不是别的,那就是成为农业工人和城市工人,但不是血汗工人,而是有尊严有保障的现代化的劳动者。

既然三农问题实际上是传统小农向现代化劳动者的自我转型问题,那么,以农村为单位,它的在地农民和离地务工农民实际上就是在不同地方完成着同一件事情:在地农民要转化为现代化的农业工人,他们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务工农民要转化为城市工人,他们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城镇。因此,新农村和新城镇是紧密联系的一个整体,它们本来就是一回事,从而传统农民的自我转型同时就是城乡一体化的最终完成。农民显然是这一转型和建设过程的主体,他改造着周围,也改造着自己,他建设着周围,也建设着自己。因为他建设,所以他分享,这就是农民的出路所在——既不是“被转型”,也不是“等转型”,而是“主动去转型”。

因此,小农是愿意转型的,同时小农的利益和农业产业化的利益是不完全一致的。我们的任务应该是引导小农利益和动员小农力量,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一方面建设新农村,一方面建设新城镇,并使两方面有机联系、相互贯通、协同促进,最终让农民自己参与到实现城乡一体化和社会身份转变的过程中去。

那么,怎样做才能达到这一目标呢?

首先,要以最基本的村为单位,把农民组织起来。既要把在地农民组织起来,也要把务工农民组织起来。总之,要把一个村的所有农民组织起来,用“农村总公司”的方式把他们吸纳进去。这一总公司要统一经营农民的全部土地,要让农民把土地入股,在此基础上允许他们用现金和其他生产资料入股,同时保留农民的土地经营权,规定农民的土地等不动产是绝对不允许亏损的。之所以强调这后一点,一是为了让农民吃下一颗定心丸,二是也能防止乡村建设方案对于农民失地情况的那种担心。此外,“农村总公司”既然采取公司制经营,也就要由村民选举董事长等董事会成员,再由董事会下设总经理,公开招聘任职。这既是为了规范管理,科学运营,保护本村和本地农民的利益和控制权,也是为了招贤纳才,为农村总公司注入新的活力。只要“农村总公司”宣告成立,别的不说,农村土地抛荒的问题至少可以立马得到解决,同时也省却了很多关于土地流转和土地权益的谈判和博弈过程,是农业规模化过程中交易成本的巨大节省。

其次,在“农村总公司”下面要分设“新农村建设公司”和“新城镇建设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两个子公司而存在。其中,“新农村建设公司”以在地农民为主体,它也包括返乡支援农民,首先是从事农业规模化经营,然后是从事农村的综合开发与建设;而“新城镇建设公司”则以离地务工农民为主体,他们首先可以是做工程承包或劳务派遣,然后是配合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的延伸产业链,最后是要从事新城镇的综合开发与建设。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为什么要把公司名叫为“新农村建设”和“新城镇建设”,而不是“农业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原因就在于突出这两家子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和职能定位。既然这是农民的自我转型问题,是农民的自我建设问题,那么农民——在地务农农民和离地务工农民——就是城乡建设过程中的当然主体。作为“主体”,它不能单纯囿于某一特殊方面,比如农业方面或劳务方面,而是只要有可能,就应该综合全面发展。毕竟农民的问题归根结底要靠农民自己来解决,新农村和新城镇也要靠农民自己来建设(在他们自己参与的那部分),这也是为了让农民能够有机会把握住城乡一体化或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一切潜在机遇。只要有了“新农村”和“新城镇”这两大舞台,农民就不会没事做、没饭吃,农民就拥有“发展空间”和“长远保障”,农民就有出路。

再次,要以“新城镇建设公司”为枢纽,形成“三级联动、垂直分工、同级归并”的发展趋势和业态格局。什么是“三级联动”?它是指从农村到中小城镇到大型中心城市,这三个级别或三个层次。其中农村就是“新农村建设公司”,中小城镇和大城市都是“新城镇建设公司”,这样布局本身是为了全产业链分布,因为农业产业化后,农产品也随之商品化,商品就需要市场,而小城镇的市场最初是容纳不下的;并且作为务工农民而言,一部分是就近务工,还有一部分是到大城市务工,如果新城镇建设公司只落点到城镇,大城市这个环节就会漏掉,无论是市场容量还是就业容量,都会损失很多机会和空间,也不利于团结和动员一切务工农民的力量。什么是“垂直分工”?它其实是三级联动全产业链布局的必然结果,比如“新农村公司”种植农作物,“新城镇公司”的城镇点加工和运输农产品,“新城镇公司”的城市点做批发、零售、配送等服务,这就是产业链上的垂直分工。什么是“同级归并”?要想做到三级联动、垂直分工,没有足够的规模是不行的。为什么说要以“新城镇公司”为枢纽呢?因为每一个小城镇周围是一圈农村,这些农村的总公司可以把自己的城镇子公司设在一个“中心城镇”,并且联合起来——可以是合作制,亦可以是联合制,方式灵活多样,总之要联合要统一。这样,一个大的“城镇子公司”所连结的就是一批小的“农村子公司”,其一是可以通过这个城镇子公司来协调分配这些村庄的农业生产活动,其二是集中了城镇中的务工农民力量,这样在“中心城镇”实现规模集聚以后,还能有新的城镇公司到中心城市去发展。而每一个“中心城市”周围又是一圈“中心小城镇”,道理还和前面一样,务求最大限度的联合起来。总而言之,新城镇公司就是要充分发挥务工农民的资源优势,要避免各自单飞、相互掣肘,最大限度实现集中、集约化的生产、分工和协作,最大限度的把农民组织起来,成为一支蔚为可观的集体创业力量。

最后,要以农村总公司、农村子公司、三级联动、垂直分工、同级归并为基础,建立一个“合作创业与区域统筹平台”,以从外部引导和辅助农民组织起来,联合起来,帮助农民集体创业,推动区域内的城乡一体化统筹建设。这个平台最好是以基金的形式存在,例如“城乡综合发展统筹创业基金”,集合财政资金、政策性金融资金、商业性金融资金和民间合作性资金等多方金融力量,其一是搭建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外部服务平台,如农民培训学校、科技服务队、信息咨询中心等,成为整合一切外围资源的核心中枢,以公司对公司的方式实现有组织、高效率的帮扶和对接;其二是作为城乡一体化建设的专门金融中心,以解决农村公司的创业难、融资难等问题;其三是作为第三方监督与引导机构,由它抛出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具体项目和资金支持方案,以此协调区域内的统筹发展。总而言之,“城乡综合发展统筹创业基金”要为全产业链贯通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创造条件,提供方便,以此实现城市多方力量与农村总公司的对接,共同完成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

以上四点只是从总的方面勾勒“农村公司化和三农新思路”,下面我们就来具体展开这些设想,以供读者讨论。

四、如何动员农民?

动员农民,组建公司,这是我们方案的重点中的重点。如果农民动员不起来,公司的组建就无法完成,后续的一切安排也无从谈起。这里面的问题十分复杂,主要是能够做通农民的工作,让土地集中入股,让农民统一行动,最大限度地凝聚农民,而不是让他们貌合神离、各自单飞。

综合考虑,大概有以下四点问题需要集中解决:

(一)农村土地入股和风险兜底

农村土地归村集体所有,而经营权承包到户,这导致农民的土地实际上是分散的。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是农业产业化,随之是农民生活和农村面貌的现代化。没有农业产业化也就没有后者,而没有土地的集中经营也就不可能有农业的产业化。

大面积整块土地是农业现代经营的基础,是必要条件。同时,小块土地是农民生活就业的根本保障,这就意味着,在土地集中和小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

第一,对土地权利的担忧。农村土地权属不清,小农的土地经营权难以得到法律保障,承包地流转以后是否还能拿得回来,这让小农十分担忧。农村公司化的方案不需要“土地流转”环节,因为它实质上是村集体上收土地经营权,是让农民集体所有,集体使用。但是,这也需要村集体去和已经分散的村民谈判,征得农民的同意才行。

第二,对经营风险的担忧。土地入股以后,即便在法律上它仍然归属农民,但是,如果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土地是否也会拿去偿债,而农民则将丧失土地?

第三,对自身就业的担忧。根据既往的模式,农民土地折价入股只是土地集中的一种手段,入股以后农民只是定期分红吃息,而实际生产经营与农民没有关系。农民把土地入股以后,自身就业和生活问题如何解决,这也影响农民的选择。

第四,对预期收益的担忧。从一种旧状态过渡到一种新状态,丧失什么是很清楚的,但能得到什么却不那么清楚。最初的一个明确可期的收益目标十分重要,否则,农民很难积极跟进。

在如何动员农民,做农民工作方面,四川省凉山州建设村的模式或可参考。建设村主要采取了“风险兜底+高固定收益回报”的方法和策略。何谓风险兜底?由建设村村长和几个民营企业家以个人资产充当风险补偿金,以此安抚农民,动员农民入股。同时,何谓高固定收益回报?由建设村村长牵头合作社,通过向三个民营企业家的个人控制资产投资,约定四年之内不论盈亏每年上缴20%的固定利率回报,以此作为农民的年度股息收益。

通过风险兜底和高固定回报,建设村合作社得以凝聚起几乎全体村民的土地和资金,提高了合作社的整体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并且没有出现农民抵制和反对的情况,这一点尤为难得。而四年之后,高额固定回报协议到期,合作社真正开始走上集体经营、自负盈亏的轨道,但这时农民已经普遍对合作社有了信任和信心,从而不但不会退股,还会继续投资支援合作社的项目。

当然,建设村模式能否成功还要看四年“保护期”过后,合作社的实际经营究竟怎样。并且,建设村合作社不解决农民种粮问题,也不解决农民就业和新城镇建设问题。因此,建设村只是作为我们的一个参考,而不是把它作为一个成功的样板或范例。

要而言之,对农民的动员首先需要做到以下5点:

(1)要土地确权,允许自愿退股。目前国家已经推广了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这就使农民的土地权利有了公证,有了证明。只要公司规定土地经营权仍归农民所有,农民用土地入股后可以自愿退股,无论如何保证农民的一块地是不可能亏损的。这样,最初的土地动员就不会有太大困难和抵触。

(2)要风险兜底,垫付风险补偿金。撇开建设村民营企业家这一特殊身份不谈,农村总公司的成立动员需要一定资金作为农民入股的风险补偿金,以担保公司破产以后,可以原数返还农民的土地和投资。这笔资金从哪里来呢?可以由“城乡综合发展统筹创业基金”以“入股出资”的方式来实现。“城乡统筹创业基金”要以股东身份加入农村总公司的组建、经营和管理,从而帮助农民组织起来,实现公司化的目的。

(3)要约定“保护期”,约定固定回报方案。农民从单干到集体经营,要有一个“热身”过程和“转化”过程,因而需要在初创时期建立一个正反馈的激励机制。土地要集中,要允许放还,但保护期内不能返还;同时公司要自负盈亏,但保护期内不能完全自负盈亏,还要有额外的固定回报方案。这笔“保护基金”或“孵化基金”也要以“城乡统筹创业基金”以“入股出资”方式来实现。它的关键在于:高额回报要能转化为农民的追加投资,从而有利于信心的凝聚。

(4)要保证就业。农民和公司的关系,不是投资者和投资标的的关系,出资入股只是一方面,最重要的是集体入股,集体经营,确保每一个农民都转化为公司的职工,在新农村和新城镇的综合建设中找到合适的发展空间和工作岗位。保证就业是避免农民退股的根本措施。因为农民之所以不愿意放弃土地,归根结底还是因为土地构成了农民保底的就业手段。对此,我们还要在后面予以说明。

(5)要采用试点的方式,成功一个,再推广一片。农村总公司的建设方案可以首先在群众基础比较好的地方试点进行,从村到镇到中心城市,统筹配套,予以支持。同时,这些试点也要构成“中心村域”、“中心镇域”和“中心大城市”,成功一个,即可推广一片(用联合归并的方法)。这样做资金压力最小,除了初始的“风险补偿金”和“孵化基金”以外,后续的农村公司都将在初始公司或中心公司的平台基础上进行。重要的是建立起这样一个最初的平台,只要最初的问题得到解决,后面的事情都会好办。

(二)组织人事和财务事务监督管理

农民动员以后,公司要如何组织如何运行?

首先,一个村的农民,包括在地农民和务工农民,都会将自己的土地和资金入股农村总公司,成为总公司的股东,同时成为公司的职工。但是,公司如何安排下这些职工呢?这就是“新农村公司”和“新城镇公司”两大子公司的方案设计。

已经务工的农民和已经务农的农民需要在总公司的层面上重新予以分配:一部分务工农民会调回农村成为农业生产和创业的主力,同时原来一部分在地农民会加入城市创业的队伍中去。而剩下的一部分人口将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社会事业部门”得到安置。如果人员不够,可以对外招聘,如果自己不足以投资开发,可以对外招商引资,在公司的层面上加以合作。所有这些我们会在后面具体谈到。

因此,通过农业和公共事业的区分,农村和城市的区分,农村全部劳动力得以纳入到总公司的体系中来,然后土地等不动产和一部分资金归新农村公司支配,另一部分资金归新城镇公司支配。子公司在财务上、组织上和业务上均相对独立,一个解决农村的生产生活问题,一个则成为城市创业的平台和载体。

其次,在确保每一个农村劳动力是公司职工也是公司股东以后,由村民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再由董事会选聘公司总经理和管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

其一,每一个村民都要作为公司股东进入股东大会,并享受同等权利,行使选举权、表决权、监督权等。再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本村居民作为公司董事会,通过董事会来实际掌握公司的控制权,维护村民利益。

其二,选聘管理层,尤其是总经理,将为新农村公司和新城镇公司带来创业型、管理型人才,为在地农民和务工农民注入新鲜血液,使农民拥有良好的带头人。

其三,上述人才的招聘、培养、训练和产生,要由农村公司和城镇公司通过“城乡统筹创业基金”来完成。因为“城乡统筹创业基金”不但要成为城乡一体化过程中的金融平台,而且还要成为联系和协调各方资源的综合统筹平台。通过“城乡统筹创业基金”,中国要有计划地培养出一批有理想、有才干、有专业技能的农业和城镇经理人,使他们形成为一个阶层,源源不断地为中国新农村和新城镇建设事业提供人才支撑。

最后,在总经理的带领下,新农村公司和新城镇公司要形成现代化的财、事务管理监督体系,规范运营、科学决策、集体行动、集体监督、共同创业,以此打开局面,闯出一条农民自主现代化的新路。

在以上四点中,培养和选聘职业经理人是关键,对此还会在后面谈到。

(三)收入和分配机制

继组织人事和财事务管理之后,最重要的问题没过于公司收入分配。分配问题处理不好,则公司矛盾重重、人心涣散,迟早都会垮掉;分配问题处理得好,则会激发员工活力,增强公司凝聚力,最终有利于公司稳定成长、做大做强。

那么,究竟要如何进行收入分配?

农民主要有三块收入来源:(1)股息收入,(2)工资收入,(3)经营性收入。其中经营性收入当然是公司的业务收入,是公司的财产。公司应该从每期的盈余中扣除公积金和公益金,然后再将剩余部分提留风险准备金、发放奖金、分配股息等。

除开日常的工资性收入以外,公司福利也一般是集体共享,所以剩下的可能引起分配不公的方面就只有奖金和股息分配两块。

奖金没什么可说,可以由经理层起草方案递交董事会,再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来表决通过。在具体评优过程中,也可以动员大家参与公评公议,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按贡献定收入,这也不是什么过分的事。

只有股息分红可能引起较严重的不平等。例如在最初入股时就出现极大的比例不均,少数人入股很多,是普通农户的几倍乃至几十倍,然后股息分配时也拿到大头等。对此,公司可以有意识地进行调节和限制,比如规定最高入股上限,在考评时优先贫困农民,若业绩表现的确达标过关,可增发奖金,或增发配股,以此稀释大股东股权,平衡普通农民权益。

只要公司发扬民主,真正为普通农民的利益着想,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的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这方面的办法有很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就不赘述了。

(四)退出和补偿机制

前面讲到了农民的退出和补偿问题,但实际上我们是不希望看到农民大范围退出公司的,在初创时期,我们也不希望看到有单个农民退出公司。因为集体化才是我们的目标,如果出现单飞,最终重新回到分散的原子化状态,那么我们的方案也就失败了。

因此,这里要讲的“退出和补偿机制”主要是指两个方面:其一是初创期针对个别农民退出公司的对策;其二是从长远看来农民、土地和公司三者之间关系变化的调整。

首先,对于初创期的农民退出公司或农民不加入公司的情况,我们要区别看待。前文提到,我们的办法是事先约定“保护期”和固定回报方案,在保护期内农民不能退股,但享受无风险收益;在保护期后,农民自负盈亏,自愿退股。

这里就会出现两种情况:(1)公司经营很好,但个别农民另有出路,想退股单干;(2)公司经营不好,个别农民权衡再三,想要退股单干。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显然不能因为个别人的退出就妨碍了多数人的共同富裕之路,公司资产无论如何要保持完整,尤其是土地等不动产,资金可以返还,土地也可以约定补偿,但农民不能拿走土地——显然,这和我们最初的原则是背离的。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我们就需要仔细分析一下,农民究竟是在要求什么?显然,公司规模经营之后,大部分农民进城务工、土地抛荒、农田基础设施不完善等问题都会得到一个很好的解决。农民重新拿回自己的土地加以耕种,无论如何也不会达到集体耕种的效果,更不会具有集体耕种时的抗风险能力。如果是价格下跌,那么农民至少可以保证口粮,只要土地还保证规模经营,一时的困难可以通过公司负债来解决(不谈还有其他风险抵抗机制),往后还有翻盘的机会。因此,由于个人种地比公司种地更有效率,从而引起农民退出这一点,在事实上绝不可能成立。所以,哪怕公司经营困难,如果只是种地,其效率也绝对高过散户农民,要说农民退出公司还能比之前干得更好,除非他不是种地,而是干别的营生等。

综合以上两种情况考虑,我们可以对“农民自愿退股”的原则进行一点修正:(1)允许农民自愿退股,但只有在该股东从公司拿到的年收益低于村社农民自己种地时的平均年收益,或该股东从公司拿到的年产品低于村社农民自己种地时的平均年产品时,才可以返还土地;(2)在股东对公司主营业务有疑议时,股东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表决,若因不服从决议而要求退股的,不得返还土地;(3)除开上述两种情况,一切涉及土地返还的相关操作,均需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再予以执行。

如果多数农民认为公司没有希望,就应该分田单干,那笔者也无话可说,但只要农民中的大多数不希望分田单干,公司化就还得走下去。

其次,从长远来看,当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例如新城镇公司的农民大多安家落户,新农村的建设也基本大功告成时,原来的农业耕地、农民宅基地和村集体建设用地就要由公司集体所有转化为国家所有,而原来的农民则只拥有股份和股权,不再拥有土地的经营权——这也就和城市居民一样了。

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其一是农民子女的继承,其二是土地收归国有的时机和方式。

对于农民子女继承问题,若父母退出正式工作岗位的,可以优先顶替,若父母尚在工作,则可以随时享受优先聘用权等。同时,股权可继承,土地也允许退股返还,但返还的条件还和前面一样,受到公司经营状况和农民集体利益的约束。在这方面,农民可以是投资人而不必是公司员工。

对于那些一开始就已经很富裕,想要单干而不想加入公司的农民,公司可采用“土地赎回”的方案,用分期或其他方式向该农民“赎回”土地经营权,同时给予农民股份。

对于那些已经在城市安家落户的农民,可由公司出资予以住房补助,同时收回该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但继续拥有股份。

对于在农村从事新农村建设的农民,则以新农村社区的建立和农户集体搬迁为限,首先收回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而补偿也是新型社区和其他配套的农村福利保障,同时继续持有股份。

只有在地农民的土地经营权需做长远打算,最好是当公司已经立稳脚跟,新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都已经完善配套时,再由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集体商议这部分农民的土地经营权赎回方案。

当大多数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收归公司集体所有后,国家可统一出台政策实施农村土地的国有化。国有化的补偿费用以公司的赎回费用为基准,设立上下限浮动区间,以此实现城乡土地制度的一元化目的。

五、需要哪些制度完善?

农村公司化方案要能够顺利推行下去,离不开国家一系列的政策支持,这一点已经为社会所认知,并且国家也在大力改进之中。因此,本节只需简要介绍一下都有哪些宏观政策需要配套完善,以保证论述结构的完整性。

(一)城乡户籍和人口管理

农业产业化的目标归根结底是城乡一体化和农民身份的现代化转型,因此,放开城乡户籍管理制度对于城乡一体化而言具有重大意义。中国尤其需要放开中小城镇的户籍政策和人口管理制度,而对于一线大城市,则要以限制人口数量和城市规模为主要方向。中国一方面需要把新增城市人口分流到广大中小城市中去,尤其是广大中等城市中去,一方面需要逐步改革和户籍挂钩的福利保障政策。这两方面是相辅相成,同步推进的,笔者期待国家的进一步落实。

(二)财税体系和补贴

考虑到“城乡一体化”和“农民集体创业”,地方尤其是基层政府的任务会很艰巨。加之第一点中的户籍改革必然随之引起与户籍挂钩的福利保障制度的改革,整个中央-地方关系、财税体系和社会福利保障体系都需要进行更深刻、更系统的调整完善。对此,事权和财权的重新分配是一方面,以“城乡统筹创业基金”为中心,整合各项社会保障资源,改进补贴、补偿机制,或是另一种可行方案。国家每年投入到三农相关的补贴、补助总额过千亿,尽管如此,具体到农户层面时,往往也就是一亩地百十来块补贴。这种补贴方式十分鸡肋:总量巨大、单笔薄弱、大部分作为收入被花费,而不是转化为生产资料和积累性投资。这种补贴方式固然具有稳定农村的作用,但这种稳定却是消极的,在稳定中找不出解决问题的新因素和新方法。国家在这方面的改革一要积极二要稳妥。积极是主动求变,稳妥是不骄不躁。农村公司化方案的最初试点恰恰需要国家财政的重点配套,国家尤其需要把本来不多的资源集中起来,以用在刀刃和刀锋上。

(三)城乡土地和住宅

在农业产业化和城乡一体化过程中,最为核心的莫过于土地和住房问题。其中土地问题集中在农村,住房问题城乡都有,但根本的还在城市。农村的土地问题在条件成熟后要收归国有,这是无疑义的。而在所有条件中,务工农民在中小城镇安家的问题显得尤为关键。农民如果不能成功进城,则农村作为最后的底线具有稳定器和蓄水池的功用,国家出于政治考虑,也不可能推进农村土地国有化的方案。因此,城市住房问题是解决农村土地国有化的一把钥匙。但是,为什么农村没有这个问题呢?因为在农村,农民的房子是可以自己建的,自己建的房子当然便宜,当然住得起。可见,务工农民的住房问题之所以困难,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城市商品房所致。务工农民何不也参考农村农民的方式,也来一个“自建住房”呢?考虑到务工农民最终是要在中小城镇安家落户的,而中小城镇的特点恰恰是发展不充分,亟需投资和建设。务工农民既然以“新城镇建设公司”为平台,首先就可以有组织的承包劳务和工程项目,而房地产开发自然也是其中之一。比起单个农民到建筑工地去打工,农民组织起来以公司的方式承包建筑项目,以此达到“自建住房”的效果,这就有助于解决务工农民的安家问题。对此我们在后面还要具体说明。

(四)城乡要素流通和平等交换

这一点也是城乡一体化的必然要求。农村和城市的一体化,也就是生产和交换的一体化,也就是城乡要素市场的一体化。但是,在城乡一体化的过程中,要注意到农村和城市在历史上造成的结构性的不平等,因此,不是简单地“一碗水端平”,而是要向农村予以政策上的倾斜,尤其是在税费、监管和农产品入市交易方面,要为农村“走出去”(这里指商品化,走出农村,而非走出中国)扫清体制上和机制上的障碍,为农村市场化、商品化创造条件和环境。

(五)农业品牌和知识产权

在农村入市的过程中,在农村公司和城镇公司的创业过程中,如何打造品牌,提高公司的市场影响力和形象信誉,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而与品牌信誉相关的则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农业和其他工业服务业不一样,产品具有很强的自然区域特性,因而在品牌建设方面也有自身的独特点。它往往是要以一个农业区域为单位,形成一个区域的公共母品牌,再在区域性的公共母品牌下面形成单个农业经营主体的子品牌。这种母品牌+子品牌的品牌体系需要有不同的注册主体和法律主体,在农村公司化以前,往往是当地政府牵头农业协会注册区域母品牌,再由协会成员注册自己的子品牌。农村公司化后,在公司和农业协会之间可以有一个整合和分工,农业协会转变为农村总公司和其他农村总公司的交往平台,在充当区域性母品牌注册主体的同时,还可承担起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

六、如何发展新城镇建设公司?

(一)布局和功能定位

新城镇建设公司的首要目的是发挥务工农民的积极性,将广大务工农民组织起来。因为务工农民是从普通农民中自发产生的变革性力量,相对于传统在地农民而言,务工农民具有很多优势:他们年轻,有活力,视野开阔,熟悉城市和市场,受到工业和服务业的训练,拥有新点子和新想法等。如果农村失去这些务工农民的优质资源,则新农村和新城镇建设都将损失一笔宝贵的财富,而将这笔资源视若无睹、放任单飞的做法,无疑是对农村中革命性因素的巨大挥霍和浪费,是极端无组织和低效率的行为。

因此,新城镇建设公司就是要把务工农民组织起来,成为务工农民建设自己城市家园的集体创、就业平台。它首先要以“中心城镇”为基地,实现周边村域的联合与统筹;然后要以“中心城市”为基地,实现周边城镇的联合与统筹。它的理想是形成以大城市为中心覆盖整个城市圈域的“集团总公司”或“公司联合会”,形成以大城市为龙头、以中小城镇为龙腰、以广大农村为龙尾和基地,集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加工和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一体的,这样一种“三级联动、垂直分工、同级归并”的发展趋势和业态格局。

同时,在发展农业相关产业之余,新城镇公司还要大力投入到城镇化的各项生产、建设项目中去,从而以自己为中心,主动参与、主动创造,共享新城镇发展的果实和成就。

(二)业务展开

新城镇公司作为农村总公司的一个子公司,首先要服务于农村产业的发展。因此,新城镇公司的第一大业务是农业相关业务,它又分为两个子板块:农产品加工运输业务和农产品批发零售业务;前者集中在中小城镇,后者集中在大城市。要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上发展电子商务和冷链仓储、运输、物流和配送业,实现农产品交易的集约化。

其次,新城镇公司还要承担起城镇发展建设的职能,这又形成公司的第二大业务——城镇相关业务,它也分为两个子板块:城镇产业业务和公共事业业务。前者指各种工业、服务业等社会经济领域的工程、劳务或经营项目,后者是指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住房等社会生活领域的工程、劳务或经营项目。

当然,只要条件允许,新城镇公司完全可以支援新农村的工业产业、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事业等方面的建设工作。

最后,城镇相关业务应该以中小城镇为核心,即以投资缺乏、发展建设水平不足的就近城镇为核心,而以大城市方面为辅助和补充。这一是直接便利于务工农民的生产生活,有助于务工农民就近城镇化;二是大城市中资本相对饱和,新城镇公司在相关业务上不占优势,作用不是很突出。

(三)合作和招商引资

新城镇公司只是农民组织起来,凸显自身城镇化建设的主体性作用的平台,它有利于发挥农民的集聚优势,有利于农民组织起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并争取到更多发展空间和发展机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偌大的城镇化建设要由新城镇公司、要由农民自己解决,这当然是不可能的。农民只是组织起来完成属于自己的一部分,只是通过公司的形式参与到新城镇的整个建设发展中去。独立自主并不能取代合作和援助,所以新城镇公司还要注重合作和“招商引资”。

因此,新城镇公司如何展开自己的业务?其一是自己投资,自己建设;其二是工程承包,劳务承包;其三是以公司的形式和其他企业合作经营等。凡是新城镇公司自己可以解决的,自是不在话下,凡新城镇公司力所不及的,就要通过招商引资、项目承包合作来解决。

总之独立自主和依靠外援,新城镇公司一定要两条腿走路,不能偏废。

七、如何发展新农村建设公司?

(一)布局和功能定位

新农村建设公司的首要目的是发挥在地农民的积极性,将广大务农农民组织起来,从而集中村社土地,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机械化和专业化经营。

新农村公司要以新城镇公司为中心,要以附近的“中心城镇”为中心,围绕中心城镇的农产品加工工业和农产品仓储、运输、配送行业,将附近村域的同类公司整合起来,连成一片,实行农业生产的地域分工和专业化合作。同时借助新城镇公司的渠道网络,打通农业生产和销售的上下游产业链,打通从农村到城镇到中心城市的三级市场和关节。

同时,新农村公司是在地农民建设自己农村家园的组织平台,通过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机械化和专业化经营,农村也要同步改造自己的村容村貌,构建农村的新型社区和生活服务区,综合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和各项公共事业,最终完成农业、农民和农村的现代化转型。

通过新农村公司的组织形式,我们也为回乡创业农民和农业职业经理人提供了一个框架和平台,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务农、务工和其他创业人才等三方面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农村和城市的协同发展。

(二)以粮为纲,多元经营

新农村公司的首要目标是种粮,是要解决粮食生产的规模化问题。在这方面,我们用“以粮为纲”来强调也不为过。国家在粮食种植方面历来予以了充分重视,给予了大力补贴和支持,而农业规模化后则更应该如此。这不但不会增加国家的负担,反而会比过去小农经济模式下更节省,也更高效。因为农村公司化后,国家是补贴公司,而非直接补贴个人,这样就使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哪怕总量上减少一点,却能够突出资金的“规模效应”,使用起来效果也会更好。同时,农村公司化后,土地和各方面资源得到整合、开发,农民不仅在种粮方面的效益提高,其他方面的收益也会增加。农民的抗风险能力大大增强,而补贴需求大大减小,国家的补贴更多的不再是“扶贫”补贴或“维稳”补贴,而是提高粮食种植比较收益或比较优势的补贴。

总而言之,农村公司化后,无论从补贴资金的管理、运作、发放还是使用、收效上来看,规模化后的农村公司都远比小农需要更少的补贴,而具有更高的收效。因此,国家从广泛撒网过渡为精准投放,尽管总量减少了,效果却是事半功倍的。同时,国家也可以通过“城乡统筹创业基金”入股农村总公司的方式,派遣工作人员监督公司种粮事宜,以此达到“双保险”的目的。

从新农村公司的角度来说,除了土地集中、平整农田、修葺水利、完善农田基础设施、购进农机、农资、选用良种、推广农科农技、投入粮食种植以外,农民还可以对农村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多种经营,做到农副并举、循环再生、综合立体、全面发展。这方面有很多经验,例如循环农业、立体农业、生态农业等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新农村公司和新城镇公司还可以携手搭建城乡旅游平台,发展观光农业或旅游农业等。

当然,新农村公司不仅仅要发展农业产业,做大做强农业产业链,还要同时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公共事业,全面改造农村旧有的社会生活面貌。其中农村基础设施主要是水电燃油气和交通、电信方面,农村公共事业则体现为新型农村社区或生活服务区的建设,它包括:集中的住宅区,中心商业区,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站)、养老等社会服务区域。

(三)招商引资和综合开发

新农村公司和新城镇公司一样,只是农民组织起来,发挥自身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性作用的平台。不过农村和城镇毕竟不大一样,农村是农民的“主场”,不像城市,首先表现为一个和农民“异质”的领域。如果城市中的农民一方面是自己主动转型,一方面是被城市所同化,那么农村中的农民则更加凸显其自我转型的主体性地位。因此,比起新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将更加倚重农民的力量,也只有从农民的愿望出发,建设他们自己的新家园,阻力才最小,效果才最佳。

不过,这也不排除农村作为一个整体,对外招商引资,有计划、有步骤的引进城市资源来推动自身建设和发展。尤其是工业、服务业方面,在农民自己力量缺乏的时候,往往可以引入资本来共同开发。这个道理和新城镇公司是一样的,归根结底,农民既要发挥自身的主体性,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原则,一方面也要借助外援、多方合作、多家引进。只要在这个过程中,农民作为农村的主人不动摇,农民以公司作为合作谈判的主体不改变,农民的利益就有保证,农民的主动权就不会丧失。

因此,独立自主和依靠外援,新农村公司也要坚持两条腿走路,不可偏废。

八、如何打通全产业链和增强抗风险能力?

(一)公司和公司对接

在农村和城市、生产和生活的相互衔接中,除了物理层面的互通互联——例如城市交通、通信、水、电、燃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网络向农村延伸等——最最重要的就是以公司和公司的形式实现对接。

第一,过去的小农经济模式无法实现这一点,一个公共工程要和无数分散的小农做无休止的谈判,这本身就是巨大的沟通成本和交易成本。在分散的个体农民基础上是不可能有组织化、规模化的集约谈判和集约交易行为产生的,即便有,这种谈判和协议的结果也普遍缺乏有效的执行力,结果只能是一次又一次单方面的违约。

第二,农村公司化克服了小农的个体分散模式,从而创造了一个集约谈判和集约交易的社会经济主体。通过这个主体,小农组织成为公司,通过公司和其他社会经济力量获得平等交往的机会。这是对小农模式下沟通成本和交易成本的巨大节省,也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力、市场行为能力和市场信誉。

第三,一切靠农村公司和城镇公司所不能完成和覆盖的环节,都要依靠其他社会力量予以补充和强化。这些方面包括哪些呢?种子、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企业,农田基础设施工业,农业科学研发单位或企业,农业技术单位或企业,农田经营管理与咨询,农产品加工工业,农业电子商务和仓储、物流业,农业银行金融业,农业保险业,农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农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团体等。所有这些领域都要随着农业产业化和城乡一体化的进程而发展、变化、整合和重构,而农村公司化为此提供了方便。

(二)产业链流程再造

随着农业产业化和综合开发,新农村和新城镇建设双向促进,整个农业产业链也将迎来深度整合和重构调整。毋宁说,只有上述领域和农村之间形成有效对接,农业产业化和城乡一体化才是有可能的。

三农问题之所以复杂,就在于:(1)小农人口众多,且小农利益和农业规模化利益不完全一致;(2)要动员和发挥农民的主体性和积极性,同时农民和市民和现代工业、服务业的差距悬殊,除土地以外的绝大多数生产资料、技术条件和社会服务等资源不为农民所掌握;(3)这些资源往往以资本的形式掌握在城市工商业企业手里,而城市工商业资本和农民的利益又不完全一致。

以上三点使中国三农问题环环相扣、层层制约,显然,简单地给出某条似是而非的建议,对三农问题的真正解决作用不大。即便一个建议是好的,是局部正确的,在其他约束条件不满足时,也会在实践过程中发生扭曲、变形,甚至引起反效果。因此,三农问题需要的不是一个个零散的建议,而是一整套成系统的解决方案。这在实践上就表现为农村总公司和其他社会经济主体之间的全面精准对接,换言之,也就是产业链流程再造,重塑产业链上下游、主干和旁支的社会经济关系。即便不是从国家战略的角度,而是从农村总公司的发展来看,问题也是这样。

因此,如何主动调节这些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使它们联合起来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对于这个问题,农村公司化的方案仅仅是提供了一个组织条件,即公司与公司的对接。但是,将产业链整合和流程再造的重担托付到农村总公司身上是不现实的。农民可以尽自己最大的力量来参与农村产业化和城乡一体化建设,但其他社会力量也要统一行动,做到上下一盘棋。在这方面,农民显然不具有整合优势,而单个城市工商业企业也很难做到这一点。

照理来说,能够承担行业产业链整合的角色通常都是占据行业制高点的,要么具有整合的技术或渠道,要么具有整合的资金和财力。现在的情况,不仅农民是一盘散沙,与农业相关的各个产业领域也基本上是各自为战,甚至没有形成专门分工,而是“兼职”——农业金融就是如此。显然,依靠自发经济力量任重而道远,政府必须在其中起到龙头作用。

怎么牵头呢?其一是要把握住互联网电子商务和物流运输网络,这是技术和渠道方面;其二是要把握住金融,这是资金和财力方面。整合和调控就要紧密围绕这两点来进行,而前文提到的“城乡统筹创业基金”恰恰就是由政府牵头成立的这样一个龙头组织和整合平台。

第一,“城乡统筹创业基金”要实现农业金融体系的整合,尤其是要把商业银行的资金调动起来。在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之间,合作性金融失之太小,政策性金融失之不灵活,商业性金融则缺乏和农村配套的支农机制。农村公司化固然为商业银行支农打开了一道方便之门,至少主体信用资质的问题能够解决,但这还不够,还需要有专门的支农机构来做商业金融和农村公司之间的连接桥梁。只有把资金的力量整合起来,“城乡统筹基金”才有可能整合其他方面。

第二,“城乡统筹基金”要牵头搭建一个统一的农业电子商务平台,实行网络的农产品集约交易甚至期货交易。同时,把农业生产各要素的交换也集中到电子商务平台上来,例如种子、农机、化肥、农药、其他咨询服务等。

通过金融整合和交易平台整合,“城乡统筹基金”再有意识地引导各经济主体规划布局、合理衔接,最后就能构建起一个完整的农业现代化产业链。

这里还要额外指出“人才”的对接。

现在我国的农业人才培养体系主要集中在农业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方面,最近也逐渐兴起了职业农民的培训机构。但是,在农村没有很大改观的情况下,我国的农业教育、农业人才培养和实际的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可谓十分脱节,农业方面的教育培训体系几乎很难满足农业产业化和城乡一体化的建设需要。

笔者归纳了一下原因:(1)就业前景不好;(2)独立创业困难;(3)金融门槛高;(4)教育课程不合理,教育和市场脱节。

归根结底,还是因为小农经济模式下对人才有需求但不是“有效需求”,小农需要的不是这样的人才,而是能够带领他们集体创业成功的人才,即前文所说的“职业经理人”。但这样的经理人只有对公司化的农村才是适用的,也只有当农村公司化后,才会显得异常紧缺。

因此,与农村公司化同时进行的,是新农村公司和新城镇公司的职业经理人培训。这个培训和目前正在兴起的所谓“职业农民培训”不同,前者就是要把原来的各种创业意向人士组织起来,培训后输送到农村总公司的各个子公司中去;而“职业农民培训”却不是这样,它或者是传授某种就业技能,或者是传授创业的经验和知识,只是由于缺乏实质内容,对接受培训者的作用往往不大。

在农村公司还根本不具备自己培训人才的能力时,这种“岗前培训”就要单独拿出来放到一个更大、更专业的机构中去做,交给社会去做。“城乡统筹创业基金”可以在这个过程中牵头,整合各种高教、职教和培训资源,将农村公司招聘职业经理人打包成一个专门的创业项目,统一开办学习班和培训班,创建教育实践基地,严格按照实际的市场需求设置教学课程和培训方式,选拔人才,交农村公司来选聘任职。待时机成熟,甚至可以开设专门学科,成为农业高校的一个专业科目。

总而言之,中国要解决三农问题,既不缺人、也不缺钱、也不缺物资、也不缺技术,真正缺乏的只是一个有效调动各方资源、创造效益的好的机制。农村公司化是这个机制的核心,而城乡统筹创业基金则是实现这个机制的外部保障。

(三)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防范

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的约束较大,即便采取规模经营,采取全产业链贯通,也仍然面临“自然灾害”和“市场价格波动”两大风险。这也是传统农业经营中老大难的问题。

首先是“市场价格波动”。农村公司化后抗风险能力大大增强,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如果农村总公司能够实现产业链贯通和流程再造,则对市场价格的控制能力将会更强。重点不在于日常的价格波动,而在于突然的暴涨暴跌。一方面,产业链合作担保机制+农业保险机制+政府财政兜底机制可以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风险抵御体系;一方面,对有条件的大宗农产品交易而言,也可以采用期货工具来套期保值,规避市场风险,维护公司的平稳经营。

真正困难的是“自然灾害”。撇开预警抗灾等基础设施和服务不谈,小灾小难的影响力是有限的,巨型自然灾害则影响巨大。从社会的角度看,巨灾的破坏范围广、破坏力强、破坏程度深,一旦发生巨型灾害,则一个地方的财富积累都将毁于一旦。这些财富的损失是绝对的,要么重新花时间生产、创造、积累,要么平时就有救灾物资的充分储备,要么从其他未受灾地区匀调,要么就是从国外进口。

显然,我们希望的是能够在日常时期就有意识地增加风险储备,然后在灾难爆发后能及时调动储备资源。这包括两个层面:(1)实物层面的储备,这只能维持在一个较小的规模,并且不能储备在灾区当地,因此实物储备只能是国家选定特定安全区域做应急物资储备区,并要对“何为应急物资”进行筛选界定,不适合储备的也没法储备;(2)货币层面的储备,在国家进行应急物资储备的同时,以某种方式归集人们的风险准备金,当发生灾害以后,则调用资金向国内市场乃至国外市场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重新组织生产生活。

就货币层面的储备而言,只有“保险”和“税收”是最合适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保险的赔付方式是分散的,而以税收形式储备的资金却是集中的,前者只能将保险资金打散分配给个人和企业,后者却可以统一调配、统一使用。问题不在于保险只能弥补部分损失——只有从个人的角度出发才会产生那种不但不赔钱反而赚钱的幻想——而在于:(1)人们是否进行了合理的储备?(2)储备如何使用是最高效的,既对个体而言最高效也对总体而言最高效?

第一个问题是比率和概率的问题,这方面保险公司和相关领域的专家会比我们更清楚。第二个问题则涉及“投保方式”和“赔付方式”的方案设计。“投保方式”只能是个人或单位出资,因为他们才是财富创造的主体。但“赔付方式”却值得商榷,是否都要把资金打散分配到个人和企业?

笔者认为,仅仅有“保险”是不够的,还需要强化国家财政的职能。保险主要用于个人补偿,而政府则要承担统筹规划。前者是消费性的,后者是投资性的。当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要能够及时补偿个人和企业,国家要能调动救急物资,当地政府要能够集合资金实现社会组织和灾后重建等。

归根结底,保险所要达到的效果无非有两个:(1)一方有难,八方分摊;(2)一方重建,八方支援。

只要农村公司化的方案得到全国推广,则以各大农村公司为单位,可以实现全国范围的风险联保,甚至城市也能纳入其保险体系,这就解决了风险分摊最大化的问题。但是,要想同时解决重建力度最大化的问题却比较困难,这就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考虑。

九、如何实现城乡公共建设?

(一)新农村公共建设

农村公共建设是为了解决农村和农民两方面的问题,一个合适的、现代化的生活居住空间和精神文化氛围是农业生产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补充。因此,农业产业化固然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石,但如果没有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的配套完善,这种单一的产业化方案也是很难走通的。

农村要解决公共建设问题,主要是人、财、物三个方面。

人的方面,主要是依靠当地村民。新农村公司要在农业部门之外单设一个“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部”,专门负责农村的道路、交通、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医疗、教育、文化、养老等社会服务部门建设。一是自己出劳力,出资金,一是以“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部”为组织后盾,出规划、出计划、出方案,对外招商引资,与城市资本合作开发。

财的方面,除了依靠自筹、公司的公共积累、还有招商引资之外,另一个重要渠道是城镇子公司的在外务工农民,然后是“城乡统筹创业基金”联合国家财政的专项资金和其他机构的金融资源对新农村公司和相关合作企业予以支持。

物的方面,主要是对相关物资的生产和供应渠道予以整合,引导它们与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布局相适应。

这里有一点值得注意,那就是要以“中心城镇”的周边村域为基础,有整体视野,做整体布局。

由于单个村庄的规模大小有限,几百户到一千多户之间,这样的农村公司化后,将随着产业化的进行而重新布局农村的“聚落”形态,首先就是把原来分散的宅基地集中到新的农村社区中去,形成集中的生活社区、大片的农业生产区和标准化的乡村道路格局。

但是,以一个村庄为单位公司化只是为了最初的操作方便,单个村庄规模小、易分散的特点决定了必须在村庄和村庄的联合中来实现这种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的统一布局,否则不说单个村庄的财务负担太重,即便如此实施,也将出现大量的重复建设和低效浪费行为。

因此,最好的办法是通过农村公司和农村公司的联合,在单个村庄内部构建一个集中的居民社区,在联合村庄的中心则构建一个集中的商业服务区,前者服务于村民的居住生活,后者则落点商店、学校、医院或卫生站等社会服务机构。

当然,商业服务区的建设要根据农村地域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农村的地域纵深较小,则“中心城镇-农村社区”的二级结构足矣;若农村的地域纵深较大,则有必要采用“中心城镇-次级商业服务区-农村社区”的三级结构模式;所有这些都可以交给当地村民去考虑决定。

(二)新城镇公共建设

比起农村中的改造翻新,新城镇的公共建设则具有更多的复杂性,因为前者的主体是农民,而后者的主体却十分多元,农民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罢了,甚至只是一小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被选为试点的中心城镇必须在政策上向新城镇公司的务工农民群体倾斜,以新城镇公司的创业区为中心,规划布局其生活区、商业区和社会服务区建设。

第一是要成立专门项目,向社会招标;第二是引导农民组织起来,引导各农村的城镇子公司联合起来,以公司的方式参与到项目建设中去;第三是要以农业的城乡产业链为线索和依据,逐步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网络的互通互联。

镇政府和市政府可以逐步放开农民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方面等权利,制定和公开务工农民市民化的路线图,让农民有目标、有动力、有依据、有信心,以此实现务工农民的平稳过渡。只要务工农民的就业问题得到根本保障,其市民身份和市民待遇、生活服务等问题就都会好办。

总结:城乡一体化和农业“六化”

中国要解决三农问题,首先就要认识到它是中国传统农民的自我转型问题,是农民对自己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进行全面彻底改造的问题。这是一个漫长、浩大而颇具系统系的社会工程,需要调动社会各个方面尤其是农民自身的主体性和积极性。农民只有通过建设才能解决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只有通过创造才能提供自身的长远保障和发展空间。

在这方面,农民需要牢牢把握住以下几个主题:新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城乡一体化、资本下乡和农业走出去等。其中,新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是城乡一体化的两个单元,农业产业化和农业走出去是这一过程的基础,资本下乡是该过程的辅助手段。农民要组织起来,用公司化的方式从上述大背景中寻觅机会、挖掘潜力,实现自身的转型和腾飞。

因此,从农民自我转型的大方向和大目标来看,是以新城镇和新农村为载体的“城乡一体化”和“城乡现代化”。从农业产业发展的大方向上看是农业“六化”——农业经营的“公司化”,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机械化”和“专业化”,农产品交易的“集约化”和“期货化”。而围绕“城乡一体化”和农业“六化”,是农民组织、农村重建、城镇创业和城乡联动等。

只要农民的主体性得到重建,农民的积极性得到发挥,农民的集体力量得到动员,再辅之以国家政策的开放支持和城市工商业资本下乡协助,中国三农问题的关节就能够打通,相关利害关系就能够理顺。

总而言之,通过农村公司化和城乡一体化,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的面貌将会焕然一新,从此中国将告别几千年来的小农经济模式,真正步入一个全民小康、天下大同的现代化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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