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900字范文 > 巢湖市应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巢湖市环境保护局许可案

巢湖市应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巢湖市环境保护局许可案

时间:2024-02-06 01:30:34

相关推荐

巢湖市应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巢湖市环境保护局许可案

【全文】【】CLI.C.2749650

巢湖市应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巢湖市环境保护局许可案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巢行初字第00004号

原告:巢湖市应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亚飞,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正安。

委托代理人:张本意。

被告:巢湖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夏四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华,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培。

原告巢湖市应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巢湖市应力公司)诉被告巢湖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巢湖市环保局)行政许可一案,于12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具体行政行为:10月11日,被告发文通知原告(巢环保()97号),以原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没有按批复要求生产墙体保温装饰材料为由,废止巢湖市应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墙体保温装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原告巢湖市应力公司诉称:11月2日,原告依法获得被告巢湖市环境保护局《巢湖市应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墙体保温装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审字()157号]。原告基于获得被告上述批复,积极履行公司成立的其它行政审批手续,公司早已成立并投入生产。11月27日,被告在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又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向原告下发了关于废止巢湖市应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墙体保温装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通知。该通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要求撤销被告巢湖市环保局作出的关于废止巢湖市应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墙体保温装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通知[巢环保()97号]。

被告巢湖市环保局辩称:1、被告作出的关于废止《巢湖市应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墙体保温装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通知有事实根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因此,被告作出废止原告墙体保温装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通知,有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的法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证明原告生产工艺流程,原告在该报告表中并没有破碎机这项内容,建设内容是两个生产线(年产20万吨石英砂加工生产线及年产30万吨石灰石加工生产线)。3、巢湖市发改委关于废止《巢湖市应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墙体保温装饰材料项目备案的批复》的通知[巢发改工字()164号文件],证明巢湖市发改委已废止了原告项目备案的批复。4、巢湖市矿山整治及生态修复指挥部办公室给银屏镇人民政府的通知,证明该办要求拆除原告破碎机生产线。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证明被告废止原告墙体保温装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通知符合该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没有异议。证据2,对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部分不认可,确实可以证明工艺流程,细碎项目是流程之一,细碎机的数量是3台。证据3,对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真实性上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合法性上违反了程序的要求。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真实性上内容不真实,合法性上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没有看到巢湖市矿山整治及生态修复指挥部办公室的职权。证据5,对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达到对方的证明目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企业法人经营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巢湖市环保局关于《巢湖市应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墙体保温装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审字()157号],证明原告依法获得巢湖市环境保护局的[环审字()157号]的批复。证据3、巢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巢工商责改字()701号]。证据4,巢湖市环保局关于废止《巢湖市应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墙体保温装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通知。证据3、4,证明被告的违法行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没有异议。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批复上讲得很清楚,要求原告要按照报告表的项目进行施工,落实粉尘处理及合理排放,细碎机要全封闭,要求原告“三同时”并在验收合格后项目才能投产使用。证据3,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4,证明被告废止批复的依据。

本院对被告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被告提供的证据1、2,原告无异议,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3,因原告对巢湖市发改委作出的废止原告墙体保温装饰材料项目备案批复的通知已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不作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4,巢湖市矿山整治及生态修复指挥部办公室给银屏镇人民政府的通知中确认原告架设了破碎机生产线,经核实,原告公司内存在破碎机生产线,证据4中该节事实予以认定,证据4中认定的其它事实,被告无其它证据相佐证,不予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5是法律文件,不作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2、4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证据3,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10月,原告巢湖市应力公司因墙体保温装饰材料项目建设,向被告报送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审批。11月2日,被告巢湖市环保局向原告行文批复原告墙体保温装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审字()157号),该局同意原告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根据被告的批复,原告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年产50万吨墙体保温装饰材料生产线,包括一条年产20万吨的石英砂加工生产线,一条30万吨的石灰石加工生产线。11月6日,巢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原告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告在履行行政审批后,公司进行生产建设,并架设破碎机一台。5月30日,被告巢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巢发改工字()164号文件通知巢湖市银屏镇人民政府,以原告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为由废止巢湖市应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墙体保温装饰材料项目备案的批复。10月11日,被告巢湖市环保局发文(巢环保()97号)通知原告,废止巢湖市应力公司墙体保温装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废止的理由为原告在项目设施过程中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没有按批复要求生产墙体保温装饰材料,且巢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正式发文废止原告的项目备案的批复。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本案中,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在申请行政许可时提供了虚假材料,骗取被告的行政许可。被告废止原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理由是原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没有按批复要求生产墙体保温装饰材料,该理由不能认定是原告用欺骗手段取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撤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本案中,被告废止原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通知中,没有明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故被告作出废止原告墙体保温装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通知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第2目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巢湖市环境保护局10月11日作出的《关于废止巢湖市应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墙体保温装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通知》(巢环保()97号)。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方旭东

审判员周安俊

人民陪审员张治国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曹小飞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判决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