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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家庄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门诊医疗费报销 大病保险起付等 最新《办法》来了……

时间:2019-09-12 1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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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家庄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门诊医疗费报销 大病保险起付等 最新《办法》来了……

日前,石家庄市出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城镇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医保关系中断后的如何补缴、普通病门诊医疗费报销及大病保险的起付及报销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该《办法》自12月26日起实施。

城镇职工医保最高可报65万元

01最低缴费年限 男满30年、女满25年

《办法》规定,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石家庄市职工最低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以下简称最低缴费年限)为女满25年,男满30年,最低实际缴费。

其中,石家庄市区2000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于7月1日后参加基本医保的,从2000年7月1日起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医保费,补缴后2000年6月30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否则,2000年6月30日以前的工龄不视同缴费年限。各县(市、区)的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

参加基本医保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和在石家庄市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规定的,其参保身份变更为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保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按当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一次性缴足。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基本医保关系转入石家庄市的,其调出地医疗保障部门认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达到规定的,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的,按参保时的缴费基数及费率,一次性补缴在石家庄市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差额部分。

02

医保关系中断后 补缴以30岁为界

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破产等原因导致职工医保关系中断的该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破产时,应按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基本医保费。

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等事项的,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医保责任,继续缴纳基本医保费,补缴欠缴的基本医保费及滞纳金,负责管理医保事务。

用人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参保缴费;不按时参保的,应按参保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基本医保费。补缴段期间,不予补划个人账户,医疗费不予报销。

中断医保关系后,恢复参保时,30周岁以上参保职工应自30周岁开始补缴停止参保期间所欠缴的基本医保费(就读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大学期间、出国留学期间除外)。30周岁以下(含30周岁)的参保职工可以自行选择补缴或不补缴。

参保后欠缴基本医保费在6个月及以内的,补缴欠费后,欠费期间的医疗费报销,按规定补划个人账户;欠费时间超过6个月的,补缴欠费后,给予补划个人账户,欠费期间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03

普通病门诊医疗费 每年最高可报2500元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按病种类别分别管理。参保职工普通病和慢性病病种门诊就医,可选择一家或两家门诊(包括普通病和慢性病)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石家庄市区普通病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年度限额在职职工为1500元,退休人员为2500元。

统筹基金支付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起付线不累加,年度支付限额累加,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5000元。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线,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90%。

04年度住院医疗费 最高可报25万元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按医保结算年度计算(医保结算年度是指上年的12月26日至当年的12月25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限额为25万元。

参保在职职工在市域内县(市)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92%;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300元,支付比例为90%。

参保在职职工在市区一级医疗机构就医,每次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90%;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700元,支付比例为85%;市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900元,支付比例为83%;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200元,支付比例为80%。

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在职职工转省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每次起付线为1500元,支付比例为76%。

退休人员起付标准在在职职工基础上降低100元,支付比例比在职职工提高3个百分点。

05职工大病保险 最高赔付40万元

未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城镇职工均属于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

职工基本医保支付职工住院、门诊诊疗(特殊病病种、危重抢救病病种、丙肝门诊抗病毒治疗)费用后,自付医疗费用数额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赔付保障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的年度起付标准,暂定为1.8万元。起付标准以上0至1万元(不含起付线)部分赔付60%;1万元以上至2万元部分赔付65%;2万元以上至3万元部分赔付70%;3万元以上至4万元部分赔付80%;4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赔付90%。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职工大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为40万元。

此《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辖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退休和退职人员;取得石家庄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保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石家庄市就业的外国人五类人员为城镇职工医保的保障对象。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应由代办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保登记。

■制作:河北工人报

■作者:记者 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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