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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部门机构编辑出版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

时间:2022-11-08 20: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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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部门机构编辑出版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

【仲裁规则】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处按原工资待遇在原工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亦未表示异议的,应视为双方仍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义务。之后,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已到期,其决定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的,符合法律规定,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

【关键词】

仲裁劳动仲裁工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工资待遇工作岗位劳动义务代通知金

【基本案情】

李XX于2001年9月21日受聘于礼品公司[XX礼品(深圳)有限公司],从事白胚工作。8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7月31日止,合同约定李XX每月工资465元(不含加班加点工资)。7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新的劳动合同,但李XX仍在礼品公司处按原工资待遇在原工作岗位工作。8月4日,礼品公司向李XX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公司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于7月31日到期,现公司决定不再与你续签合同,请你于三天内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8月5日,李XX离开礼品公司。另查明:礼品公司提交经李XX确认的《6至7月份的考勤记录、工资表》表明,李XX于6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法定工作日工作344小时,法定工作日被延长工作时间176小时,休息日被安排工作132.5小时,未安排串休,李XX于该期间已领取工资2 344元,按有关规定计算,李XX于该期间应领取工资2 426.94元。此外,李XX于8月工作期间的工资119元,礼品公司已结算,李XX未领取。李XX在礼品公司处工作期间,礼品公司未依法为李XX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为此,李XX以礼品公司未按规定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亦未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礼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 684元,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代通知金1 228元,自2001年9月21日至8月4日法定休息日的加班工资3 887元,休息日加班工资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 900元,其申请仲裁期间的交通费及各种证明费用共356元,并为其补办进厂至离厂的社会养老保险。

【争议焦点】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岗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嗣后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决定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审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礼品公司给付李XX工资202元及6月l日至7月3l日克扣工资部分的25%经济补偿金21元;礼品公司为李XX补办社会养老保险,并由当地社会保险部门按规定追缴;驳回李XX其他申诉请求。

【审判规则评析】

礼品公司与李XX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合法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该合同内容合法有效。7月31日,合同期满后,李XX仍继续在礼品公司处按原工资待遇在原工作岗位工作,礼品公司亦未表示异议,双方继续按已到期的《劳动合同书》继续履行合同。8月4日,礼品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礼品公司无需向李XX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李XX要求礼品公司支付5月3l日前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请求,因已超过法定期限,不应支持。另外,礼品公司应给付李XX于6月1日至7月31日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及相应经济补偿金,及李XX8月工作期间未领取的工资。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依法缴纳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费。因此,礼品公司应当为李XX补办社会保险,但追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法院的职责范畴,故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向礼品公司追缴社会保险费。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法律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8月27日修改,自8月27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二条内容没有变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2月8日修改,自12月3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十六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仲裁申请书 仲裁答辩状 仲裁裁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有效参考适用

李XX与XX礼品(深圳)有限公司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争议仲裁案

【案例信息】

【中法码】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劳动合同·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补偿金·适用范围 (L04070501038)

【案由】 劳动仲裁

【仲裁日期】 09月29日

【权威公布】 被法律出版社《中国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判旨总提炼:劳动争议》收录

【检索码】 N0169+++++LGDSZL1104D

【仲裁委员会】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

【仲裁员】 宋XXX

【申请人】 李XX

【被申请人】 XX礼品(深圳)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代理人】 杨翌亭(广东国扬律师事务所)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仲裁裁决书》

申请人:李XX,男。

被申请人:XX礼品(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硕南,男,被诉人的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杨翌亭,男,广东国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争议,于8月12日向本会申诉,本会依法立案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诉人请求:一、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 684元;二、被诉人支付申诉人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的代通知金1 228元;三、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1年9月21日至8月4日法定休息日的加班工资3 887元;四、被诉人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 900元;五、被诉人为申诉人补办进厂至离厂的社会养老保险;六、被诉人支付申诉人申请仲裁期间的路费及各种证明费用,共356元;七、本案仲裁费用由被诉人承担。

经查:申诉人于2001年9月21日受聘于被诉人处,从事白胚工作。8月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7月31日止,合同约定申诉人每月工资465元(不合加班加点工资)。7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新的劳动合同,申诉人仍在被诉人处按原工资待遇在原工作岗位工作。8月4日,被诉人向申诉人发出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公司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于7月31日到期,现公司决定不再与你继签合同,请你于三天内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8月5日,申诉人离开了被诉人处。再查:被诉人提交经申诉人确认的《6至7月份的考勤记录、工资表》表明,申诉人在6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法定工作日工作344小时,法定工作日被延长工作时间176小时,休息日被安排工作132.5小时,未安排串休,申诉人该期间已领取工资2 344元,按有关规定计算,申诉人该期间应领取工资2426.94元。此外,申诉人8月工作期间的工资119元,被诉人已结算,申诉人未领取。

另查:申诉人在被诉人处工作期间,被诉人未依法为申诉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本会认为:被诉人与申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合法签订的,属于有效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后,申诉人仍在被诉人处按原工资待遇在原工作岗位工作,被诉人未表示异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履行劳动合同,现被诉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本会依法予以支持,且毋须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此外,被诉人应支付申诉人6月1日至7月31日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及相应经济补偿偿金,支付申诉人8月工作期间未领取的工资。对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5月3l日前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请求,因已超过法定的申诉时效,本会不予审理。对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其仲裁期间误工费及各种费用,因无相关劳动法律规定,本会不予支持。用人单位未缴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如数缴纳者,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追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职责,被诉人未为申诉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申诉人应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申请追缴。

基于以上事实和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二条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会裁决如下:

一、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工资202元及6月l日至7月3l日克扣工资部分的25%经济补偿金2l元;

二、被诉人为申诉人补办社会养老保险,并由当地社会保险部门按规定追缴;

三、驳回申诉人其他申诉请求。

本案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由被诉人承担,由于申诉人已向本会预交,该款项由被诉人径付给申诉人。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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