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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

时间:2022-01-11 14: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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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

1、海关总署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

2、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

一、国务院推出支持加工贸易举措:

4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推出增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支持加工贸易、广交会网上举办等系列举措,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努力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

会议指出:加工贸易占我国外贸1/4。要统筹内外贸发展,支持加工贸易企业纾解困难,促进稳外资、稳就业。

1.对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年底前暂免征收缓税利息。

2.将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可选择按进口料件或按成品缴纳关税的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

3.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围,缩小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种类。

二、海关总署 财政部等部门落实举措:

1.4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第55号公告,决定自4月15日至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2.4月14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第20号公告,决定自4月15日起,将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

海关总署公告第55号(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

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第20号

拓展阅读

note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财关税〔〕40号

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海关、上海海关、福州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武汉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汕头海关、黄埔海关、湛江海关、江门海关、重庆海关、成都海关、西安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7号)中“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推进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先行先试,及时总结评估,在公平税负原则下适时研究扩大试点”的要求,现就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以及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和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三、本通知自9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8月1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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