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有以下几点需要我们注意:
1、养殖者不得对外提供其生产的自配料,不得以代加工、租赁设施设备等方式对外提供饲料产品或配制服务。2、除当地有传统使用习惯的天然植物原料(不包括药用植物)及农副产品外,不得使用我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自配料。3、养殖者生产自配料应遵守我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有关规定,不得在自配料中超出适用动物范围和最高限量使用饲料添加剂。4、除我部允许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的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外,自配料中不得添加兽药。5、养殖者为防治动物疾病,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处方购买使用,要建立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6、用于生产反刍动物自配料的设施设备不得与其他动物自配料生产设施设备共用。反刍动物饲料不得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7、养殖者不得委托饲料生产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生产含有兽药(我部公布的可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的抗球虫和中药类兽药除外)的饲料产品。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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