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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实务中,股东之间、股东与法定代表人之间时常发生摩擦,在发生争议时,经常涉及到企业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形,更有甚者,霸占公司证照不予返还,此种情形下,公司应当如何处理?
变更法定代表人因为涉及到了公司章程的变更(根据《公司法》二十五条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必须记载在公司章程中的必要要素之一),所以,在变更章程的情形下,需要拿到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7条、30条,《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提交: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新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后的决议、变更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这些材料中,尤为重要的是股东会决议,成立且有效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需要满足股东会召集的程序要求和内容有效性(三分之二表决权)。
所以,在原法定代表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只要拿到三分之二表决权,依然可以单方罢免。罢免后法定代表人若霸占公司证照、印章如何处理?请继续关注本号,下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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