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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已取消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利率|利息|借贷

时间:2024-01-25 10: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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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已取消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利率|利息|借贷

民间借贷中已取消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

08月25日20:14 新浪司法

最近,仍然有当事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答辩称,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其实,关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源于 1991年8月13日公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第六条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而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取代了前述意见,前述意见也同时废止。新的司法解释根据历史习惯、法律审判规制经验、市场交易成本、经济发展改革等因素规定了24%的利率限制,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简而言之,1。借款中年利率24%以内的是合法区间,可申请司法强制执行予以保护;2。年利率在24%—36%之间确定为自然债务区,当事人该区间段的利率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债务人自愿支付的,法院不作干涉,债务人也不得反悔要求债权人返还已支付部分的利息;3。高于36%的则规定为无效区,法律不予保护,如果债务人请求债权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司法解释已经出现巨大的变化,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律更新时,不仅作为裁判者的我们需要及时学习掌握,很快地准确适用,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还需要加强司法裁判的指引、教育作用,提供具体个案提高公民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进而规制其行为的能力。

来源:芜湖经开区法院 伍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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