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里面的设备转换层等设施和建筑究竟归谁的?很多楼盘在销售时候可能就有附加条款约定归开发商所有,因此带来的纠纷也是不少,不过最近福田区香格丽苑小区业主迎来的一份二审判决书,就判决这样的约定是属于无效条款,开发商要做出赔偿。
设备转换层 成办公场所
香格丽苑位于福田区侨香路,入伙,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与业主“约定”:D、E栋夹层的使用权归卖方,也就是归开发商使用。10月30日,香格丽苑首届业委会成立,业委会主任孙海峰到相关部门摸查资料,才发现约定里面的“夹层”是“设备转换层”,是用于小区水电管道等公用设备经该层进行转换,因此,业委会认为这个转换层应该归业主共有。而这个时候转换层已经被建成若干具有独立空间和结构的单位,开发商已在使用。
法院一审判决 原被告都上诉
香格丽苑业委会在获得业主大会授权后,于7月向福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占并进行赔偿。福田法院10月作出一审判决。不过开发商就提出,虽然《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设备层归业主共有,但香格丽苑报建于2002年,建成于,不适用该条款,该转换层没有计入小区容积率,没有参与面积公摊,应归开发商所有。随后开发商和业委会均提起上诉。
深圳中院终审判决 开发商赔偿近百万
今年6月份,深圳中院对此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认为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条款,与此前法律没有冲突,该楼层未参与面积公摊,是因其不具备建筑面积测绘条件,归全体业主所有。同时设备转换层是小区不可分割的共有部分,不属于可单独成立所有权并约定保留的范围,因此售房合同“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判决开发商就侵占设备转换层,也就是售房合同中所称“夹层”赔偿小区95余万元,同时判决开发商承担诉讼费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