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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案例解析大全 纳税不求人!

时间:2020-03-18 13: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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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案例解析大全 纳税不求人!

说起工资薪金大家一定不陌生,可你是否对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也不陌生了呢,我想你一定不敢肯定的回答我,原因是工作实践中不确定的东西太多了,今天就来和你讲讲这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看完了,你纳税也就可以不求人了。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一、是“工资”还是“稿酬”

实践案例:

小王在丰达集团公司担任会计工作,丰达集团公司有内部报刊《发展报》,小王5月份,在《发展报》上发表文章取得稿酬收入500元。

那么小王的稿酬所得是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呢?

政策解析:

根据国税函〔2002〕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小王的稿酬所得应按“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税,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但由于小张的稿酬未达到起征点,所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此“津贴”非彼“津贴”

实践案例

9月郑州市首批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公示名单揭晓,省会首批46位来自不同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创业创新人才入选。按照规定,市政府特殊津贴入选者每人可一次性获得1.6万政府特殊津贴。其中丰达公司的技术员老张就受到了此荐嘉奖,在回到企业后,财务的小王就在想,老张的奖金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因此,老张取得的郑州市首批市政府特殊津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奖励该“加”处罚该“扣”

实践案例

嘉诚公司为了便于员工日常劳动纪律的管理,对不服从管理的员工进行罚款,并将罚款用于奖励给表现好的员工。那么支付罚款的员工,其罚款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而取得奖励的员工是否需要将奖励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政策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分析第八条规定中的“取得”是指付款单位向员工实际发放的工资,也就是说个人以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才须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因请假、迟到、工作失误被扣发的工资,个人并未实际取得。因此,这部分扣发的工资不需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然,因工作表现好受到的奖励是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四、是“福利”还是“工资”

实践案例

丰成公司经营效益较好,每年的春节、端午、中秋公司都会给员工发放过节物资,过节物资都是公司统一采购的,可财务在进行账务处理的时候,总是犯难,不知道到底是该进入福利费还是工资,如果进入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员工会不高兴,发点过节物资还要扣税,本来是件好事反而让大家有情绪就不好了,那政策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又如何向员工解释呢?

政策解析

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都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丰成公司发放的过节物资,属于人人都有份的补贴,所以此项福利应并入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是“费用”还是“工资”

实践案例

丰达公司为了便于办公通讯与公务用车的管理,对公司管理人员实行通讯费限额据实报销,而对私车公用的实行定额“车补”,那么员工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政策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通过对上述文件的解析不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票据报销等方式取得由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发生的“车补”,都是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支付个人车补时,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发“补助”也是发“工资”

实践案例

嘉达公司为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度公司都会给一线工人发放防暑降温费,那么公司员工取得防暑降温补助是否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政策解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企业向员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不属于免税所得,应当全额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中,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旅游”免费“个税”不免税

实践案例

城西公司为某品牌汽车销售公司,7月,对上半年销售业绩排名前十的销售顾问,由公司组织“新马泰”免费旅游,所有费用都由公司直接支付给旅游公司,而且旅游公司也给城西公司开据了发票,由公司免费组织的旅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政策解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1号)的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城西公司为销售业绩优秀的员工所提供的免费旅游,应将该费用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可能你还会问,如果公司组织的全体员工的旅游,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很显然全体员工都参与的免费旅游属于人人都有份的福利,此项福利也应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体检”免费“个税”不一定免税

实践案例

为保障员工身心健康,不少单位都会在年初组织员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那么,为员工支付的体检费,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同的工作岗位所享受的体检有没有不同的纳税政策呢?如员工食堂工作人员的体检、特殊工种人员的体检、普通员工的体检、食品厂职工体检等等。

政策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属于企业工作性质要求必须的体检费支出,如食品厂职工体检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福利待遇性质的体检费,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九、“住房”有补贴 “个税”有标准

实践案例

嘉诚公司为了留住企业员工,对没有住房的员工提供住房补贴,每个月给员工发放一定金额的住房补助,那么对于公司给员工发放的住房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政策解析

对于中国籍雇员取得的住房补贴: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97号)规定,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银行、中直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补贴标准内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薪计算纳税。

对于外籍雇员取得的住房补贴:依据财税[1994]20号文件规定: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补贴标准(具体参照当地政策补贴标准)内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薪计算纳税。

十、送高管读“EMBA”, “个税”不买单

实践案例

明诚公司为储备人才和加强经营管理的需要,由公司承担费用,安排高管人员参加EMBA等培训。凡是公司为其免费提供MBA、EMBA等学历教育的员工,毕业后必须在公司工作满5年,否则学历教育费由员工根据未服务的年限自行承担。

企业为员工承担的MBA、EMBA等学历教育费用,是否可以列入职工教育经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政策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317号)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因此,明诚公司为员工提供的MBA、EMBA等学历教育费用,属于员工取得的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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