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凡符合政策要求,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相关备案资料正确无误的均可实行所得税减免税备案,享受减免税税收优惠。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主表1份);
2、专用设备类别、名称、型号、性能参数、应用领域、能效标准等说明材料;
3、购置专用设备合同、发票复印件及资金来源说明材料;
4、专用设备投入使用相关证明材料;
5、已享受优惠的专用设备是否转让或出租的说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
四、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二)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五、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及其实施条例第100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版)的通知》(财税[]1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版)〉的通知》(财税[]118号)
浙江省财税咨询服务电话:12366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