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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生猪收购贩运主体需实名登记

时间:2023-02-15 09:3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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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生猪收购贩运主体需实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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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生猪收购贩运管理的通知》,就加强生猪收购贩运主体基础信息管理、压实生猪收购贩运环节防疫主体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文件提出,各地要完善产地检疫信息管理,自7月1日起,指导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微信小程序(牧运通)登记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单位地址或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文章来源:农业农村信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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