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基数的通告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公布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118号)和《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社保年度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佛人社〔〕33号),从7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标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0268元。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1600元。
三、因缴费标准调整,请各缴费单位(个人)确保银行账户有足够余额扣缴社保费,以免影响社保待遇。
特此通告。
附件:佛山市社会保险费核定标准表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6月30日
附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供稿:佛山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编发:佛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