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对企业申请上市创业板上市条件做出了要求:
持续经营满三年,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业务完整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相关主体不存在《首发办法》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同日,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条件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首发审核规则》),对创业板IPO相关业务规则作出细化规定。
创业板发行上市标准的设定亮点十足,《首发审核规则》中规定了三套上市标准可供企业选择。这是在综合考虑预估市值、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指标的基础上设置的多元化上市条件,有利于处于不同成长阶段和不同类型的创新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效率。
壹
IPO条件
1
净利润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
市值+营业收入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3
市值+净利润+营业收入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深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此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贰
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还明确了红筹企业的上市标准,向科创板看齐,增加资本市场包容度,扩大资本市场覆盖面。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
红筹企业IPO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以下其中一项:
1
标准一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2
标准二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规定。
同股不同权企业首发条件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股票或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其表决权安排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应满足上交所规定的两套财务标准之一
1
标准一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2
标准二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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