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一名高中生,今年参加完高考后,来到郑州打工。
他租住的小区有很多打工人员,一天晚上他出来溜达,发现有个女子分外有眼缘,从背后看,细高挑,大长腿,还是披肩发,正好是他喜欢的类型。
于是,他不由自主地在女孩后面尾随,只见女孩来到了一户门前,拧锁开门,哐地一声门关住了。
男子怔怔地站在那里,老半天不挪步子,正在他转身要走的时候,咔地一声门又开了,那女子掂出来一兜垃圾放在门前,又进去了。
这回的门虚掩着,男子扒着门缝看了看,确认屋里只有女子一个人,于是进到屋里,顺手拿起梳妆台上的一把剪刀,然后从背后抱住了女子。
女子说挣扎喊叫,男子将剪刀抵到她的脖子上,说,你再喊,我杀死你!
女子害怕,只得就范,男子将这名女子推到床上,正要用强时,近距离看到了女子的正脸,男子顿时没了兴致,他将女子狠狠地往床上一推,说,不打扰了,然后扭头走了。
女子随即报警,男子被警察抓到。
那么问题来了,男子的行为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
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男子在犯罪过程中,有能力继续犯罪而自动放弃犯罪,这个属于“犯罪中止”。他没有对女子造成伤害,应该免于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是,男子行为的本身有较大的的社会危害性,虽然是犯罪中止,但是也应该追究他刑事责任。
还有人说,强奸罪不仅仅是造成身体的伤害,也包括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男子欲行强奸时,发现不是自己喜欢的类型而放弃,但是他已经给女子造成了精神的伤害,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你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