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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存量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公告

时间:2023-02-17 19: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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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存量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公告

重要通知

ANNOUNCEMENT

关于存量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30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进一步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明确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存量浮动利率的定价基准转换为LPR的有关事宜。根据《公告》精神,为进一步保护借贷双方利益,我行将于近期将在转换范围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LPR,现就转换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01:批量转换的范围

1月1日前在鹰潭月湖恒通银行已发放尚未到期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且截至8月20日(含),未办理LPR转换的存量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以下贷款不参与批量转换:

(一)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贷款。

(三)当前逾期贷款。

02

批量转换的规则

利率定价统一转换为参考LPR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的浮动利率,具体如下:

1.加点数值计算:转换时按照转换时点利率不变的原则进行等价转换,转换后的加点数值等于原贷款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2.LPR期限选择:贷款期限在5年(含)以下的,参考1年期LPR计算加点数值;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参考5年期以上LPR计算加点数值。

3.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均保持原合同约定不变。对于重定价周期短于1年的贷款,重定价周期调整为按年,重定价日调整为每年1月1日。

4.在每个重定价日,贷款利率水平将按照重定价日前最近一次发布的相同期限LPR与转换时确定的加点数值之和重新计算确定。

03

批量转换时间

自8月23日起进行统一转换,您无需任何操作。

温馨提示

(一)我行将自8月23日起,按照统一安排,陆续开始办理批量转换。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原则上于8月底前完成。如您对本公告转换事项持有异议,请您于8月28日(含)前联系我行各网点客户经理或网点负责人。

本次批量转换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0701-2188820,0701218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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