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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肖像权的保护

时间:2023-12-12 06: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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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肖像权的保护

《民法典》发布后,将人格权作为独立一编,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下面,笔者就关于人格权中关于肖像权保护的部分,进行简单的解读。

【肖像权保护的扩张】

肖像权客体的扩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在修改前,我们通常采用“以面部为中心”的理论,通过五官、表情的来区分肖像,而在《民法典》出台后,只要是能够足以使普通公众联想到特定人物的外部形象,都将纳入肖像权的保护范畴。

不再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权标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首先,相较于《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民法典》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权判断标准,无论营利或者不营利,都不妨碍肖像权侵权行为的成立。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以营利为目的”就没有意义了,侵权人的主观目的、营利情况、影响程度等,都是影响侵权赔偿数额的重要因素。

其次,明确了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都应事先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如当下流行的街拍,在没有经过肖像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不能进行拍摄。此外,即便是肖像权人同意被拍摄,但并不代表拍摄者就可以将其公开、放上网络等,公开的行为仍需要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包括网络上使用的各种各样以他人肖像为基础的表情包,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也会被认定为侵权。

【对肖像权人的倾斜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以及第一千零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无论是合同争议中的有利于肖像权人解释的原则,还是赋予肖像权人的解除权,都体现了《民法典》对肖像权人的倾斜保护。随着各种自媒体、社交软件的兴起,不论是专业的模特,亦或是素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肖像权来创造价值,而许多商业公司也不再局限于使用专业模特、艺人的照片,也不再局限于和专业的经纪公司签订合同,而是采用成本相对更低的素人照片,并且直接与素人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民法典》的规定,对肖像权人在没有相应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倾斜保护肖像权人的权利,为肖像权人因缺乏专业知识而导致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提供了救济依据。

《民法典》的出台,将为肖像权人权益的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指引。

(文中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作者简介

陈剑雄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西南交通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方向:公司法、劳动法等。

执业格言:事在人为,休言万般皆是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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