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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 受害人有过错 可以免除饲养人的责任吗?

时间:2020-06-02 09: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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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 受害人有过错 可以免除饲养人的责任吗?

经典案例

6月2日,甲在小区遛宠物犬(比熊),乙在小区遛其饲养的英国斗牛犬。双方宠物发生撕咬,甲乙之间也发生了冲突。冲突过程中,甲被乙饲养的狗咬伤,医院治疗共花费人民币3000元。乙认为,甲在此事故中有过错,应当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其无需赔偿甲的损失。

奈斯律言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因此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的首要目标亦在于救济受害人,维护公共安全。其中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动物饲养人违反禁止性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是对管理规定的严重违反,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如果因此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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