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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之善恶观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性

时间:2021-07-07 19: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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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之善恶观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性

关于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是若干年来人们辩论的一个焦点,各个流派各抒己见。南宋经史学家王应麟在《三字经》中提出“人之初,性本善”的论断,广为人知。而战国末荀子则强调“性本恶”,后天要重视道德教育,那么,孰是孰非?

我们认为:应以法之正义观为基础,人之性既善也恶,善恶相混,才是正真意义上的人性。

人生一路走来,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一分为二的看待事物是极有必要的,对人性的分析亦是如此,人无纯善者,亦无纯恶者,当说一个人善良时,只是因为那个人显现出的是善的一面大于恶的一面,反之,则是说此人显现出的是恶的一面大于善的一面的状况,单纯的善恶判定早已不符合复杂的人性。

善,因为人间有爱,爱者,仁爱,仁义之心,良心发现。表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爱情、亲情、友情,对他人的同情,我们不能否认有爱的世界是一个积极健康的世界,你帮我助,共同生活,成长,从而消减了一些人潜藏在灵魂深处的重私欲,这个社会才能够以正常的秩序行走,

我们要奉行大爱,向世人传播拓展者的至善之情,为民族而爱,为国家而爱。

恶,因为人的骨子里都有私心,或多或少,逐一不同,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利之一字驱使天下多少人为其折腰,欲望的悬崖边不乏背后来一刀的挚友,因其要为腹饱而食,为体暖驱寒,为尊严,为脸面,为一切有利于自己的理论做出行动。

因而,人性之善还是人性之恶,它的界限本就是模糊不清的,我们当以法之正义为基础的善恶观,强调法的重要性,以法制恶,以法规善,调控人性,调动升华人性之善,引导人类在逐利的欲念下能够融入到民族、国家大义深沉的爱中去,具有可控性。于是,法的正义也被人既善也恶的本性重新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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