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与韩某在建立恋爱关系,并且在一起生活过一段时间。恋爱期间,冯某陆续给韩某的银行转账80000元、20000元、6000元。后冯某又给韩某银的行账户进行了两次名为赠与的转账,金额分别为80000元、120000元。后冯某与韩某于结束恋爱关系。以上合计转账金额为306000元。
诉讼请求
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某返还其人民币306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
冯某与韩某在恋爱关系期间的三笔款项为“转账”,冯某未举证证明上述款项是为赠与性质,所以不能认定为赠与法律关系。而且双方曾经在一起共同生活,不排除以上三笔款项用于恋爱期间的共同生活支出,因此对前三笔款项进行返还的请求不予支持。
而后两笔交易记录明确了“赠与”的性质,所以冯某应当清楚赠与款项一旦交付的法律后果。冯某未举证证明其赠与系以结婚为目的,故冯某以双方现已结束恋爱关系未能结婚为由请求被告返还款项,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处于恋爱关系中的男女为了维系和发展感情,恋爱中经常会发生互发红包的情形,对于金额为几百元,数额不大的应当认定为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而对于明确表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在恋爱关系结束时, 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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