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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借女职工承诺书 单位可以限制女职工怀孕并辞退女职工吗?

时间:2023-09-18 06: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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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借女职工承诺书 单位可以限制女职工怀孕并辞退女职工吗?

现在很多单位为了节约成本,在女职工入职的时候会要求其签订诸多“不得怀孕”“怀孕离职,不予补偿”的承诺书条款,针对于此,要求女职工签署怀孕承诺书的行为,合不合法?中间的风险有哪些呢?

一、在目前国家鼓励“二胎”的背景下,公司要求女职工出具怀孕承诺书的行为与国家的大政方针相违背,侵犯了女职工的生育权,且违反了众多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面临众多法律风险。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二、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各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带头遵法守法,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二、让女职工出具怀孕承诺书可能面临女职工拿此承诺书作为证据向妇联、劳动监察部门等相关妇女权益保护部门、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的风险。

《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针对公司的女职工怀孕用工难题,建议如下:

1. 建立健全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公司可根据需要对员工进行调岗”;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甲方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升、降乙方的职务,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

2. 制定女职工意向怀孕的提前通知公司制度,规定女职工在意向怀孕之前的3个月内须向公司告知,以便于公司及时调整工作计划。

3. 如女职工未提前告知的,或通知后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相关措施处理。

粉丝投稿,本文作者:吴杭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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