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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淋淋的“高空抛物 坠物”案例 城市上空的痛何时消除?

时间:2020-07-01 20: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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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淋淋的“高空抛物 坠物”案例 城市上空的痛何时消除?

近段时间以来,高空抛物、坠物成为了新闻热词,只可惜它代表的是贬义词。写这篇文章的目的在于希望给人们以提醒、警醒,可以更加全面地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这个“城市上空的痛”所具有的危害性。下面,笔者从案例、法律责任、防范举措三个方面来谈一谈。

一、谁将是下一个受害人

祈祷平安

从2000年5月11日重庆学田湾郝跃被烟灰缸砸成重伤的“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开始,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亡的案件几乎从未间断,下面便是来自百度搜索的不完全列举案例:

2001年9月27日重庆市渝中区临江门16号文华大厦B座发生的花盆砸人案,受害人蒋某血流满面,住院近4个月,花费7万余元,属于7级伤残。

5月31日,途经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与海德二路交叉口“好来居”小区的小雨被高空落下的玻璃击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11月,武汉市汉阳区世纪龙城小区高空抛掷水泥块砸伤出生40多天的女婴小欣怡,法医鉴定为7级残疾。

9月,河南郑州万千实际城小区高空坠砖块,一10岁男孩的头盖骨被砸碎,至今昏迷。

11月11日,四川遂宁不满周岁的言言躺在婴儿车中经过一栋居民楼楼下时,被一颗健身铁球砸中,当晚抢救无效死亡。

11月20日,出生仅40天的女婴被奶奶抱着在小区里晒太阳,突然被一块鸡蛋大小的水泥砸中头部,经抢救虽脱离生命危险,但留下严重的后遗症。

6月 郑州文化路三全路附近一小区 15岁的周口少年小杨被楼上掉下来的水泥疙瘩砸中左眼,致使眼球破裂左眼几乎失明。

7月11日,深圳宝安区松岗街道蚌岗村一名年仅21岁男子路过时被高空坠下的一块石头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3月,东莞 3个月大的女婴被楼上落下的苹果砸中,昏迷不醒,经检查,孩子右脑的功能可能丧失。

6月13日,深圳一名5岁男孩被从天而坠落的窗户砸中,经抢救后无效去世。

6月19日,南京一10岁女童被楼上一8岁男孩高空抛物砸伤,幸运的是暂无生命危险。

6月22日,深圳一36岁女子被天降的杠铃片砸伤,暂无生命危险。

7月2日,贵阳太慈桥国际城小区一中年女子头部被楼上一10岁男孩抛下的灭火器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7月7日,郑州市中原区盛润美丽源小区天降两瓶冰镇饮料瓶,宝马车顶被砸烂,所幸无人受伤。

7月8日晚,郑州市经开区远大理想城小区36号楼的16层一个13岁小孩高空扔下2个灭火器,徐女士及家人险些被砸,另有一辆电动车被损坏。

……

拯救

高空抛物、坠物案例频发,今年以来被曝光的案例尤为突出。高空抛物、坠物案例这其中既有人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也有非人为因素,如环境等其他原因,如大风天气导致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等。谁都无法预料自己是否就是下一个受害者或者受害者的家属,但谁都无法避免这个残酷的现实。

二、谁是这一次的责任人

犯罪

高空抛物、坠物案例见诸报端的不在少数,但能够确定具体的责任人的却不多。难以确定具体的责任人,是高空抛物、坠物案例发生以来存在的最大困境。尽管《侵权责任法》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出于公平角度,从补偿原则考量,对受害人进行一定救济的需要。这种“一方抛物、八方担责”的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督促建筑物使用人(通常是业主)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针对存在的风险防微杜渐。但是也要看到这种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弊端,那就是高空抛物的真正行为人只是承担了轻微的民事赔偿责任,其责任与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行为后果不相称,违背了罚当其罪的法律原则。而有些业主也因为无法自证清白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心里存在不满情绪。

高空坠物通常是无意识的、意外的物品坠落,而高空抛物则是人有主观意识去抛撒物品。在刑法上,有目的的抛物与没有具体目的的抛物是不同。有目的的抛物,在刑法上被称之为直接故意,即追求抛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结果的出现。而没有具体目标的抛,在刑法上被称之为间接故意,即放任抛物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结果的出现。由于抛物造成的危害已达到刑法应制裁的程度,也即属于刑事案件范畴,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牢狱

从已知的相关高空抛物判例来看,高空抛物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刑事犯罪。如7月13日,安徽省蚌阜市禹会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案件,被告刘某因醉酒后多次从七楼往楼下扔杂物,造成一名孕妇受伤且相关财物损坏,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此案例在安徽省尚属于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对实施“高空抛物”行为人进行判刑的案件。随着公交车上抢方向盘事件引发公众对公安安全的担忧,未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或将成为处理高空抛物犯罪行为的司法常态。

生命诚可贵,自由价亦高。保护与被保护只在一字之差,保护别人何尝不是使得自己也被保护呢。

三、谁来消除城市上空的痛

高空抛物折射出部分小区业主法律、安全意识淡薄,物业管理的职责缺位,社会公安安全法治宣传的漏洞,国家法律规定的不健全等多个问题。因此,要消除“城市上空的痛”

——高空抛物、坠物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1、法律层面,需要健全完善关于高空抛物、坠物等热点问题引发的法律规定。如在行政管理法律规定对高空抛物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加强高空抛物案件中公安机关的介入力度,充分借助刑事侦查手段查清行为人,把安全教育纳入到学前、小学、初中各阶段教育课程中,针对未成年人高空抛物建立行为跟踪档案,预防反社会心理形成。

2、政府层面,一方面借助互联网、报纸、期刊等对高空抛物的危害性、涉及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进行全方位、多渠道的宣传,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另一方面积极履行政府保障公共安全的职能,协助开展消除安全隐患活动,把防范高空抛物的温馨提示工作精确到每一公司、每一户、每个人。

3、物业管理层面,可以借鉴杭州某小区的有效举措:安装一定数量、适当角度的仰拍摄像头,将整幢娄的窗户和阳台包入拍摄范围,并将摄像头的后台接入物业设备、街道及区政府统一管理平台,从而有效既保障不会侵犯住户的隐私,又能够监控高空抛物,约束小区住户行为。且从小区的实际效果来看,此种方法成效显著,小区自底交付到现在,1500多住户实现高空抛物事件“零发生”、翻窗入室盗窃等案件也是“零发生”。此外,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可以通过业主微信群和小区宣传栏加强宣传,温馨提示广大业主防控高空抛物的安全隐患;逐一排查户外广告、玻璃幕墙等潜在的安全隐患;定期入户协助检查玻璃、窗框是否安全,阳台护栏是否放置花盆等可能存在风险的不良生活习惯。

4、家庭层面,每个家庭都应当加强关于安全居住的家庭教育,作为成年人要以身作则,教育小朋友不能出现高空抛物这种危险行为,让他们从小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举,教育好孩子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聚力

结语:高空抛物,看似损人利己,实则损人不利己。高空抛物、坠物不仅污染环境,影响邻里关系,而且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容易对过往行人造成伤害,更会给社会带来安全治理的不和谐因子,影响了城市的文明建设。

作为城市生活的主人公,每个人都应从换位思考的角度出发,你从楼上扔东西伤到人,别人会受伤会生气。同样的假如是别人从楼上扔东西伤害到了你,你肯定也会很生气。如果每个人都能够换位思考,多从别人的角度去思考,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险性、危害性,那么谁也不需要再担心什么时候“危险从天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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