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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积极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

时间:2021-07-27 20: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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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积极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了六大重点任务。

(一)强化制度创新,优化协同发展政策法规环境。

1.深化“放管服”改革。

深入贯彻落实《快递暂行条例》,许可备案审批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简化办理手续,压缩办理时限。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全面落实“三个清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2.创新产业支持政策。

创新价格监管方式,引导电子商务平台逐步实现商品定价与快递服务定价相分离。积极引导传统型快递企业不断创新业务模块,推出更多以客户为导向的服务产品和增值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创新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方式,明确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的公共属性,为专业化、公共化、平台化、集约化的快递末端网点提供用地保障。(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各市应创造条件,在企事业单位及各类公共场所配套设置快递末端网络设施。(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3.健全企业间数据共享制度。

贯彻落实商务部、国家邮政局关于完善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数据保护、开放共享规则及有关数据中断等风险评估、提前通知和事先报告制度。在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引导省内电子商务平台与快递物流企业之间开展数据交换共享,共同提升配送效率。(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4.健全协同共治管理模式。

发挥省内快递、电商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推动出台行业自律公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鼓励签署自律承诺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引导电子商务、物流和快递等平台型企业健全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信用评价制度,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建立电商、快递规划和重点项目协同机制,共同确定建设目标、内容、政策,同步推进。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定期交换我省关于网络零售及快递业务的相关数据,赋能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实现行业间、企业间开放合作、互利共赢。(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二)强化规划引领,完善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基础设施。

5.加强规划协同引领。

综合考虑地域区位、功能定位、发展水平等因素,统筹规划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发展。针对电子商务全渠道、多平台、线上线下融合等特点,科学引导快递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快递物流服务体系。快递物流相关仓储、分拨、配送等设施用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将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加强相关规划间的有效衔接和统一管理。(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6.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落实好现有相关用地政策,保障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建设电子商务快递物流项目的,可在5年内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5年期满后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7.加强基础设施网络建设。

引导快递物流企业依托全国性及区域性物流节点城市、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完善优化快递物流网络布局,加强快件处理中心、航空及陆运集散中心和基层网点等网络节点建设,推进“快递下乡”服务拓展工程。积极推进快递服务网络向农村地区拓展延伸,提升农村地区快递服务水平,打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的双向流通渠道,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引导快递、电商企业广泛与农村邮政局所、村邮站、“三农”服务站、客(货)运站及超市便利店等农村市场服务主体开展快递业务合作。深入推进“邮政在乡”工程,巩固建制村直接通邮成果,进一步规范和提高通邮质量,有条件的地区要不断增加村邮站数量。要鼓励邮政企业创新服务模式,积极建设具备信息化功能的邮乐购网点,提供多元化综合公共服务,提升邮政服务农村电商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邮政管理局、省商务厅负责)

8.推进园区建设与升级。

支持在机场、铁路、绕城高速及公路干线周边建设电商快递物流园区,鼓励传统物流园区结合快递、电商企业发展需求改造仓储、分拣、冷链等设施设备,提供具备集中仓储、高效分拣、快速配送、商品展示等功能的仓配一体化服务。加快园区内部资源整合,引进金融、保险等企业入驻园区,提供“一站式”服务。根据国家交通运输枢纽城市规划、全国物流园区规划等国家战略规划布局,结合大同市国家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试点城市建设、太原市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侯马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引进知名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在晋设立区域中心,争取完成太原、大同、临汾、晋城等地快递物流园区示范项目建设并投入运营。(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三)强化规范运营,优化电子商务配送通行管理。

9.推动配送车辆规范运营。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各市人民政府和省邮政管理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10.便利配送车辆通行。

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为快递服务车辆提供通行和事故处理便利,杜绝乱收费、乱罚款及额外附加义务。对划定货车限行区域导致物流货运车辆通行受阻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缩短运输时间、降低运营成本。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快递服务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后,可在市区禁行或禁停路段临时通行、停靠及作业。各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快递服务车辆通行管理办法,解决快递服务车辆“最后一公里”通行难问题。(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公安厅负责)

(四)强化服务创新,提升快递末端服务能力。

11.推广智能投递设施。

鼓励快递企业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在政府机关、社区、高等院校、商务中心、地铁站周边等人员密集区域集中设置智能快件箱。探索对传统信报箱进行升级改造,或对传统信报箱和智能快递箱进行整合,推动邮政普遍服务与快递服务一体化、智能化。(各市人民政府和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12.鼓励快递末端集约化服务。

加强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在建设时,由建设单位在小区内设置与小区规模相适应的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老旧小区更新改造时,要尽可能按照业主需求将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纳入更新改造范围。将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设置在具有便捷使用通道、方便快件收投的地方。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须用于建设开放性的寄递服务中心或者设置智能包裹柜、信包箱等人工、智能寄递服务终端。(各市人民政府和省邮政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提高快递服务供给效率,推动快递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推动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开展合作,共享服务平台,降低快递物流成本,提高使用效率。鼓励快递企业间整合闲散运输设备、技术装备等资源,保障快递服务高效有序进行。(省邮政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推动快递企业创新收派模式,鼓励快递物流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与连锁商业机构、便利店、物业服务企业、高等院校开展合作搭载快递服务,推广网订店取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省邮政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五)提升标准化智能化水平,提高协同运行效率。

13.提高科技应用水平。

在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领域扩大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机器人、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及装备的应用,优化服务网络,大力推进库存前置、智能分仓、科学配载、线路优化,整合各类物流信息资源,推动服务变革,提升服务效率,努力实现信息协同化、服务智能化。鼓励重点物流园区和骨干物流企业开展物流信息化示范工程,鼓励现有仓储和转运设施的信息化改造,推广深度感知智能仓储系统建设,提升仓储运管水平和作业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4.鼓励信息互联互通。

引导快递企业与电商企业深化合作,统一数据接口标准,推动实现系统对接和信息交换,促进快递服务与网购业务融合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市建设快递物流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供需信息实时共享和智能匹配。(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15.推动供应链协同。

鼓励仓储、快递、第三方技术服务企业发展智能仓储,延伸服务链条,优化电子商务企业供应链管理。鼓励快递、电商企业通过“互联网+”拓展协同发展空间,不断创新经营理念和服务模式,共同发展体验经济、社区经济、逆向物流等新业态。(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六)强化绿色理念,发展绿色生态链。

16.促进资源集约。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与快递物流企业开展供应链绿色流程再造,提高资源复用率,降低企业成本。加强能源管理,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在仓库、分拨中心、数据中心、管理中心等场所推广应用节水、节电、节能等新技术新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负责)

17.推广绿色包装。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电子商务绿色包装、减量包装标准,推广应用绿色包装技术和材料,推进快递物流包装物减量化。引导各电商、快递企业建立包装回收和循环利用制度,推动形成企业与消费者绿色行动互动机制。(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密切关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快递业绿色包装工作动态,及时配合落实我省相关制度,在重点领域开展先行试点,培育绿色发展典型企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18.推动绿色运输与配送。

鼓励和引导企业应用智能化快递装备,优化协调配送流程,提高运输效率。(省邮政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对快递企业购置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目录汽车的,享受我省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各地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应满足快递企业新能源车辆需求,可在快递企业分拨中心、公共投递服务站等区域设置专用充电桩。(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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