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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合规培训:“新广告法”违法广告处罚规定有了质的变化

时间:2022-08-04 21: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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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合规培训:“新广告法”违法广告处罚规定有了质的变化

标签:广告合规培训、违法广告处罚规定

违法广告处罚规定新变化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告法修订草案,同年9月1日,新《广告法》正式实施。自1995年《广告法》颁布后,这是广告法首次进行修订,而修订的内容也对我国的广告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最为亮眼的,除了根据时代发展做出了新的规定,违法广告处罚规定相较之前也出现了很多新的变化。

之前,出现在大家眼前的广告里,不乏这样的形容词出现,“最好、最优秀、最高级、最高端、史上最低价、最流行”、“中国驰名品牌、特供、国家领导人推荐、质量免检、国家推荐”、“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世界领先、缔造者、至尊、巅峰”等等,可以说这样的形容词让人眼花缭乱,一不注意,消费者就可能上了商家的当。但新广告法出台后,这些词汇都上了黑名单,商家禁止在广告中使用这些词汇,否则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广告,按照违法广告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广告处罚规定确定“虚假广告”

除此之外,新《广告法》也明确界定了“虚假广告”的定义。原《广告法》只对虚假广告做了笼统的规定,即“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这对于判断什么样的广告是虚假广告并没有实质上的帮助。而新《广告法》则在原《广告法》的基础上,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含义,并列举了四种虚假广告的类型,并以概括条款兜底。《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肃清广告业的决心,根据违法广告处罚规定,新《广告法》实施后违法广告查出的数量必将急增,事实也正是如此,可以说新《广告法》的实施实现了立法初衷。

违法广告处罚规定规范明星代言

相信大家都对许多明星代言的广告“刻骨铭心”,在新《广告法》实施前,许多广告商追求明星效应,而明星在没有使用的情况下,随意代言产品,根据广告商要求肆意使用夸张形容夸大产品效果,坑了一批粉丝和吃瓜群众。《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对此进行了规制:“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违法广告处罚规定也这类人群进行了规制,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在惩罚程度上,相较原《广告法》,新《广告法》加大了力度。首先是在数额上,采取了比例惩罚和定额惩罚相结合的机制,更加灵活的应对违法广告的处理。其次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分阶梯处罚,结合行为与情节的轻重设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再次,增加了行政处罚的类型,除了原定类型外,还增加了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等行政处罚措施。最后,对于负有主管责任的广电新闻出版管理人员增加了管理义务,如果失职将给予处分。可以说违法广告处罚规定的处罚力度增加了不少。

广告对于我国企业商誉以及其发展壮大至关重要,对于广告业进行肃清整理十分必要,虽然新规已出,但违法广告处罚规定仍有上升的空间,期待立法机关未来能继续完善《广告法》,促进我国广告市场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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