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上午刺伤妻子下午车祸身亡3月24日11时40分, 王某某(男,37岁,湘乡市翻江镇人)与妻子吴某某(女,35岁,涟源市安平镇人)因婚姻问题发生争执,王某某持刀将吴某某刺伤,后驾车逃离现场。吴某某经送医院救治,生命体征平稳。
故意伤害罪即使受害人没有死亡,犯罪人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理论上可以沿用这条新闻的逻辑。但是这个自杀的男子,看起来是不是太冤了?如果变成其他的最高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非暴力犯罪,可能就更荒谬了。比如理论上十万元就可以枪毙的受贿罪。
这种“只要结果正确,省略中间过程”的推演是不是越来越荒谬了? 是不是只要你犯了可能判处会死刑的罪行,那么无论是自杀、公权力、意外事件、他杀、私刑,刺伤妻子他都不知道?也就是说,如果这样推演下去,得出的结果是:”犯了可能判刑的罪行“。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上午刺伤妻子下午车祸身亡,对其非法所得可以追偿,对其应当赔偿的赔偿金,受害人提出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就该案而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自杀身亡,被害人家属可以就赔偿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其已一死,故犯罪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侵权责任法又规定,对他人造成侵权损害的,不能免除责任。
如果嫌疑人死亡前确有存款,可就其所有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他享有的合法债权也应当再追偿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