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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专家过错的判断标准及责任的归责原则

时间:2021-03-31 17: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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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专家过错的判断标准及责任的归责原则

“注意义务”是普通法的传统概念。相对于普通民众,专家在现代社会中处于公共服务者的特殊地位,加之其具有专业执业知识和能力尤为社会的绝大多数人所信赖,因此,法律为了保护合同关系人和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的信赖利益,而使专家负有“合理的关注和勤勉”的注意义务。若给专业人士施加过于苛刻的法律义务和注意水平,会增大专业人士的执业压力;另一方面, 如果不对专业人士提出必要的要求, 显然又与社会对专业人士的合理期望不一致,两种结果都不符合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对此, 司法实践中采取以专业人士的行为状态而非其行为的最终结果来评价专业服务,要求专家具有必要的专业水平,并且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合理的谨慎和注意”。忠实义务是基于有偿的法律服务合同而产生的一种义务。

它要求专家应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而实施行为,不得同时追求第三人与自己的利益。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设身处地地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专注于委托人的利益,适当行使裁量权。律师在处理各种不同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委托人的意愿,对超过其胜任能力范围的事务要及时履行预见义务和告知义务。律师的保密义务与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同样重要,是指律师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律师责任赔偿虽然是由律师的违法执业或违约行为引起的,但实际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过错律师。

《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因此,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进行执业活动是代表律师事务所进行的,属于职务行为,实际是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在法律程序上,当事人应当向与其签订委托合同的律师事务所追究赔偿责任,律师不能成为赔偿的主体。而且,当然,这并没有减轻执业律师由于自身的违法或过错而应承担的责任。律师事务所实施的向当事人的赔偿行为,只是一种负有主管责任的先行赔偿行为,真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最终赔偿责任的承担者,还是执业律师本人。

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律师的主观过错程度向责任律师追偿。至于未受雇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个人执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则应当由其个人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律师专家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律师承担职业责任的必要条件。根据《律师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律师责任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律师的执业不当行为:律师专家责任中的不当行为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中违反合理勤勉义务而致委托人或第三人损害的行为,既可以是违约行为,也可以是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律师的故意或者过失未能有效履行注意义务,致使为委托人或第三人利益受损;(2)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当事人隐私而损害委托人或第三人合法权益;(3)与委托人恶意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第三人受损;(4)虚假陈述导致委托人或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受损;(5)其他的律师过错执业行为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且因果关系明确的。只有在律师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的行为才有可能产生律师责任赔偿问题。

如果不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则属于一般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律师个人承担。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般只有在主观上存在着过错时,才能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律师已经充分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损失是由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以及委托人或第三人自身方面的原因造成,则不能构成律师执业责任。损害事实是指委托人或第三人在财产上所受到的不利益的状态,是构成律师责任的基本条件。若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并未给当事人造成客观损失,则不能构成律师执业责任。律师因其过错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当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没有实际的财产损失,却因律师的执业过错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的情形,如律师未尽到保密义务而泄露其知悉的当事人隐私,对于这类情况律师应当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以便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在确定律师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时,可以考虑下列因素:如果没有某一行为就不会发生损害结果;但如果存在律师的某种致害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就会发生某种损害结果,就可以认定律师的行为和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没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则不存在责任的承担,若损害结果非由律师的不当执业行为造成,律师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实践中,应根据律师专家在单独侵权或共同侵权中过错原因力的大小来认定因果关系,以合理确定律师的专家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利益。随着经济的发展,律师服务的范围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由于人的认知能力有限性,要求律师对各个服务领域的专业知识完全掌握也是不现实的。

与其他专业相比,律师执业存在更大的执业风险,即使已经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仍难免要承担因执业过失所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若不对律师专家责任进行限制,那么因过失所产生的律师责任就可能会无限地扩张,是专家承受更大的执业压力,不利于律师行业的发展。因此法律在保护受害人的同时,建立相应的限制制度有利于实现专家所获利益与其所承担的责任的平衡。对律师专家责任进行限制,首先,法律可以结合律师行业的特点和司法实践规定律师行业特有的免责和减责等抗辩事由,全面保护本行业专家的利益。其次,法律可以直接对专家责任的赔偿限额进行规定。

由于专家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法律可以通过规定律师行业专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最高数额,或者以专家收取的服务费为基准规定专家赔偿数额是其收取的服务费的若干倍的方法来有效的减轻专家所负担的民事贵任。如前所述,律师行业专家责任的直接责任主体是律师事务所,其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若由律师以有限的经济实力承担最终责任的话,既不能体现制度的公正性,也没有现实可能性,并且很有可能限制律师行业的发展。因此,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专家责任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律师专家责任保险是指承保律师专家在提供专门服务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致他人财产或人身受损而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其本质上是转移律师面临的职业风险的一种方式,它有利于缓和专家沉重的责任负担与其较小的支付能力之间的矛盾,化解和分散律师执业风险。同时,投保专家责任保险有助于在澄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前提下使受害人在短时间内得到应有的赔偿,能够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律师一旦发生工作失误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事实,经当事人提出索赔请求,由律师事务所申请保险公司代为赔偿。保险公司查清经济损失确系律师的责任之后,即向当事人支付一定限额内的赔偿金。保险公司的赔偿最高限额取决于律师交纳保险费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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