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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分

时间:2022-01-24 15: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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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分

我国颁布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是整个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一部分。在工伤保险损害赔偿理论中,原则上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受害人都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

一、工伤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其理论依据:

在我国民事立法和损害赔偿理论中, 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不仅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 而且是指以过错做为归责的最终要件, 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侵权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也就是说: 有过错, 有责任; 无过错, 无责任; 过错多大, 责任多大。这是我国民法通则所确立的一般的归责原则。

2.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实质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 它是指若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侵害是由加害人所致, 而受害人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则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该原则免除了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

3. 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只要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 无过错的行为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 加重了雇主的责任, 有利于保护经济与谈判地位相对弱小的雇员, 体现了劳动法保护弱者、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的思想。该原则有一系列完整的支撑理论和理由, 主要如下:

1. 劳动者劳动环境的危险性, 即人与机器相比总是处于相对弱小的地位, 劳动者受到伤害是难免的;

2. 劳动者的危险来自于用人单位, 即凡利用机器从事生产活动的用人单位都有可能对其劳动者造成的职业伤害;

3. 劳动者受到伤害都是非自愿的, 即便劳动者受到伤害有时是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但也并非出于自愿。工业社会的法律推定劳动者不会伤害自己;

4. 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利于保护雇员的权益。雇员与雇主相比, 无论在经济上还是谈判力量上, 均是相对弱小的一方, 在遭受人身伤害的情况下, 雇员的处境更加不利, 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可以使劳动者受到伤害能够及时获得救济;

5. 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表面上加重了雇主的责任, 但雇主可以通过提高商品或劳务的价格, 或依责任保险的方式, 将所受的损失分配给社会大众。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工伤的认定

我国1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工伤的概念进行定义, 而是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 采用列举的方法, 将工伤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和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三种, 进行界定, 具体如下:

1.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 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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