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令
第10号
各乡镇(园区、管理处),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根据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为减少人员流动,有效切断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途径,遏制疫情蔓延和扩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
1.1月24日(省启动一级响应)前未在新建区固定居住的群众,不得在新建区区域内居住。
2. 1月24日前在新建区有固定居住场所或在新建区工作的群众,可凭不动产证(租赁协议)或单位证明在新建区居住。
3.1月24日前在新建区没有工作岗位或没有固定居住场所的群众,不得在新建区区域内租房居住。
4.在新建区区域范围内禁止一切走亲访友活动。
5.新建区出租户居民必须对承租户落实好调查消杀等防控义务,属地村(社区)负责监管。
此令由各乡镇(园区、管理处),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执行,不得有误;区防控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督查组依职责抓好落实并加强督导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追责问责。此令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南昌市新建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月5日
来源:南昌发布、掌上新建、新建发布
编辑:吴璠
编审:冯星星
监制:吴志刚、邵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