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由龙游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衢报传媒集团原党委委员、副总编辑毛小明贪污受贿一案,在龙游县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毛小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0元。
经依法审理查明:至期间,被告人毛小明利用其先后担任衢报传媒集团(衢州日报社)广告中心主任、衢报广告公司及衢报旅游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骗取、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670362元。上半年至上半年期间,被告人毛小明利用其先后担任衢报广告公司经理、衢报传媒集团(衢州日报社)广告中心主任、衢报传媒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编辑的职务便利,先后8次非法收受衢报置业公司经理为感谢毛小明在职务晋升、楼盘销售代理业务等方面的关照而贿赂的现金、酒店消费卡,价值共计人民币290000元。
一审判决认定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并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毛小明当庭表示服判。
【来源:浙报融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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