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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06-20 13: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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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保荐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你公司在出具的发行人发审会后事项文件中,未向我会报告以下事项:2月财政部发布补贴标准降幅较大的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政策,及该政策可能对发行人及其所属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系统行业、对发行人下游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行业产生的影响;一季度发行人客户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其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的影响;二是未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政策以及客户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内容和风险,未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

明书中完整披露4月启动首次公开发行前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三是擅自删减发行人4月首次公开发行环节公告的招股说明书“重大合同”内容,该份招股说明书与向我会报送的招股说明书最终封卷稿相比,擅自删除原披露的两份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规定。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公司分管保荐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于11月15日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会接受监管谈话。

上述违规行为的发生,反映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现责令你公司对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的报告报送我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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