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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人士必须了解的“文明养犬小贴士”

时间:2023-06-18 20: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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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人士必须了解的“文明养犬小贴士”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引导市民文明养犬、依法养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鞍山市公安局从4月1日起,组织开展了文明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未办理养犬许可养犬行为,不按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行为,携犬进入公共场所行为,犬吠扰民行为和其他不文明养犬行为。在整治工作中,很多人对该如何依法依规养犬还抱有疑问,市公安局对一些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希望能解决您心中的困惑。

Q

在城市里有哪些犬只是禁养的?

A

根据《鞍山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共有48种禁养犬只。像人们比较熟悉的藏獒犬、德国牧羊犬、罗威纳犬等烈性犬,还有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等大型犬,都是禁养犬只。还要强调一下的是,如秋田犬、牛头梗犬、沙皮犬、英国斗牛犬,虽然外形温和可爱,但上述犬只是明确规定的烈性犬,属禁养犬只。

Q

对可以养犬的区域有哪些规定?

A

根据《鞍山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我市养犬按照养犬重点管理区和养犬一般管理区试行分类管理。我市市区和海城市海州街道、兴海街道以及台安县、岫岩县的县政府所在地街道均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在重点管理区内,居民禁止豢养烈性犬、大型犬,豢养其他犬只的需办理《养犬许可证》, 并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Q

该如何办理《养犬许可证》呢?

A

个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需要携带的材料有:个人身份证明、犬只的《狂犬病强制免疫证》(犬只在动物诊疗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注射狂犬疫苗后可取得)和犬只的两张彩色照片,就可以办理《养犬许可证》了。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军用犬、警用犬、科研用犬、护卫用犬以及演艺用犬等特种犬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单位的资格和业务性质证明,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养犬设施和场所证明,犬只狂犬疫苗证明和犬只数目犬种名称等。

Q

取得《养犬许可证》之后,养犬人该遵守哪些行为?

A

首先要明确的是,哪里不可以养犬。养犬人禁止在楼道、通道、公寓、集体宿舍等公用场所养犬。在遛犬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遛犬的时间,携犬出户的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的7时;二是携犬出户的方式。携犬乘坐电梯时,应当避开用梯高峰,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或犬笼,而且携带犬只时不可乘坐出租车以外的公用交通工具,即便是乘坐出租车也好征得驾驶员的同意;三是遛犬的区域,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外,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馆、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特别提示的是,遛犬时必须佩带长度不超过1.5米的束犬链,携带塑料袋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Q

对不按规定养犬行为有哪些处罚?

A

对在重点养犬管理区内未经登记养犬的个人和单位,依据《鞍山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于单位处2000元罚款。对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烈性犬、大型犬的,根据《鞍山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强制收容犬只,处2000元罚款。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行为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根据《鞍山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五款之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对单位和个人处500元罚款。所养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和单位未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携带犬只出户不牵领、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等违规行为,《鞍山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养犬行为是爱与责任相伴的,爱犬人士把自己的犬只视为家人,只有文明养犬才会让所有人尊重您的“家人”, 让养犬行为变得更有意义。理性养犬,善待犬只,不遗弃、不违规,文明养犬、尊重生命,让我们携手共建爱与和谐的美好家园。

来源:鞍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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